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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代理詞_求婚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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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被告方代理詞

范文

審判長:

根據《民事訴訟法》58條和《律師法》28條的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XX訴其彩禮返還一案的一審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通過剛才的庭審活動,對該案有瞭清楚的瞭解。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有沒有給付被告彩禮,如果有,該不該返還彩禮。根據爭議的焦點,我發表以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采納:

一、被告及被告的親屬從沒有收到過原告以人民幣給付的任何彩禮,也從未收到過XXX給付的任何彩禮。
原告訴稱彩禮是通過XXX給被告的,這沒有事實依據。原告給不給XXX彩禮,被告不清楚,XXX收沒收到原告的彩禮,被告也不清楚,並且,XXX收沒收到原告的彩禮與被告沒有關系,如果XXX收到瞭原告的彩禮,那原告應當向XXX要。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禮。 XXX是原告XXX的么爹,和原告XXX是姊妹關系。XXX是XXX的倒女婿,他們都與兩原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的證言是虛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是串通一氣的,共同損害被告的利益。

三、為舉辦結婚儀式,原告曾經通過他給付被告的一些酒、肉。但是,我們認為,那不屬於彩禮的范圍,並且被告在原告傢去接被告XXX時用於招待原告傢的人和其他客人瞭。既然不是彩禮,且也消費掉瞭,那也是不應返還的。

四、被告XXX與原告XXX已經按農村習俗舉行瞭婚禮,同居瞭兩年多,已經有瞭實質意義上的夫妻生活。兩人雖然沒有履行法律意義上的手續,但以農村的看法,兩人結婚的目的已經達到。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層人民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民商事審判篇中(159—162頁)對《婚姻法》解釋第十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返還彩禮”是這樣表述的:“在此不能機械地理解‘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比如,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瞭多年,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以“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請求返還彩禮,這種情況就與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不符,該司法解釋實際上指一方按習俗收瞭彩禮,雙方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我想,這樣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這是考慮到,如果雙方同居瞭多瞭,既使有彩禮,可能雙方早也消費完瞭。所以,原告與被告以夫妻名義同居瞭兩年多,根本就不屬於應返還彩禮的情形,更何況被告根本就沒有收到原告給付的XXX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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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彩禮原告方代理詞

    范文一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原告(男)委托,以公民的個人身份代理原告訴訟,接受委托後,通過走訪調查對原、被告訂婚的前後的情況有瞭全面的瞭解,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證實原告通過媒人給瞭被告彩禮XXXX元及金戒指一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退還原告彩禮是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予支持,原被告於XX年XX月XX日訂婚,由於被告不信守諾言,致使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不爭的事實,同時也被法庭調查所證實。決定是否退還彩禮,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唯一的判斷依據,此符合10條的規定,被告退還彩禮是有法可依的。
    (二)、被告退還彩禮,即使法律的規定,有體現人文關懷。
    原、被告訂婚僅彩禮一項就多達XXX元,再加上酒席、往來、認大小、購物等花費達XXXX餘元,使一個本來貧困的傢庭債臺高築,根據XX省統計局公佈XXXX年農村農民收入的數字表明:農民年平均收入XXXX元,可消費支出XXX元,XXX萬元的外債是我的當事人不吃不喝、勒緊腰帶要還X年。為還訂婚欠的外債,原告的弟弟本來是一個很有藝術天賦的高中生被迫輟學掙錢還債,楊的父親為瞭還債,被迫到石灰廠給人裝車,在烈日下,冒著得矽肺的危險,每天要幹上八個小時,才能換回可憐的辛苦錢,這些不幸都是與被告訂婚惹的禍。我們都有父母子女,都有兄弟姐妹,假如有一天這樣的命運落到你的頭上,你的親人頭上,你會怎嗎想?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全部彩禮是法律要求,也是對弱者的同情,同時也是對不講誠信的行為的懲罰,對剎住借婚姻大要彩禮的惡習將會起到良好的作用。為尊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為瞭公序良俗,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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