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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兩次變法的內容有何不同?

  導讀:商鞅(約前395年—前338年),漢族,衛國(今河南安陽市內黃梁莊鎮一帶)人。戰國時期政治傢,思想傢,著名法傢代表人物。姬姓,衛氏,全名為衛鞅。公孫鞅(衛鞅之“衛”即氏於國,商鞅之“商”即氏於居或氏於官,又“諸侯之子曰公子,諸侯之孫曰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衛鞅之祖為衛國君,故又稱公孫鞅。)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圖強。孝公死後,受到秦貴族誣害以及秦惠文王的猜忌,車裂而死。其在秦執政二十餘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並使秦國長期凌駕於山東六國之上,但最後還是死於自己的法。

  商鞅變法

  商鞅從公元前356年至前350年,大規模地推行過兩次變法。

  商鞅第一次變法

  商鞅第一次變法在公元前356年,而不是公元前359年,楊寬《戰國史》185頁有這樣一段說明:

  “《史記秦本紀》說:秦孝公三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孝公善之。甘龍、杜摯等弗然,相與爭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為左庶長。’據此,秦孝公三年已‘用鞅法’,六年因‘百姓便之’,提升衛鞅為左庶長。但是《史記商君列傳》說: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據此則下令變法,應在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衛鞅任左庶長之後。兩說相較,當以後說為是。《戰國策·秦策》一說:‘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韓非子和氏篇》又說:商君之法,‘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於秦。’王先謙《集解》認為‘八’上脫‘十’字,是對的。從秦孝公六年(即公元前356年)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以後,到二十四年孝公去世,首尾19年,以整年來計,正是18年。”據此,商鞅第一次變法應在公元前356年。


  公元前340年,衛鞅奉秦孝公命令攻打魏國,魏將公子昂原是衛鞅在魏國時的朋友,衛鞅就請公子昂和談,公子昂及友情毫不懷疑,結果衛鞅在會談後生擒魏將公子昂,趁機大破魏軍,迫使魏國交還過去奪走的西河地。魏惠王說:“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此大功,受封於商(今陜西省商洛市丹鳳縣商鎮)15個邑,號為商君。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駟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見他未帶憑證,告以商君之法,留宿無憑證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國去,但魏國因他曾生擒公子昂,拒絕他入境。他回到自己的封邑,舉兵抵抗,結果失敗戰亡,而後被下令車裂其屍。

  商鞅第一次變法在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①,這次變法的主要內容有:(1)頒佈法津,制定連坐法商鞅把李悝制定的《法經》帶到秦國,加以公佈實行。並把”法”

  改為”律”②,增加瞭連坐法,從而把秦獻公時實行的什伍制變成相互監督糾發的連坐制。商鞅的法律規定什伍間要”相牧司連坐”,即一傢有罪而九傢相揭發。若不揭發,則十傢連坐。

  受到連坐的罪十分重。商鞅制定的法律規定:不揭發檢舉的”腰斬”,檢舉揭發的同斬敵人首級一樣受到賞賜,窩藏有罪的人與投降敵人同罪。降敵罪的懲罰是本人斬首,全傢罰為刑徒作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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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行按軍功受賞的二十等爵制為鼓勵秦人作戰勇猛,商鞅規定國傢的爵位按將士在戰場上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來計算。斬得敵人甲士首級一顆的,賞給爵一級。願做官的,任以年俸50石的官職。官爵的提升與斬首級數相稱。爵位從一級到二十級,愈高享受的待遇、特權愈優厚。如升到第十級”五大夫”時,賞賜給300戶人傢的稅地。爵位在五大夫以上,除享有600戶人傢的租稅供他食用外,還有權收養賓客③。有爵位的人,犯瞭法,還可以減免,”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④貶是指降低爵位,”已”是取消爵位。

  官職和待遇的獲得一律取決於軍功,使過去的舊貴族,雖是國君的宗室族人,沒有軍功也不能獲得爵位。”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①,即不能靠出身就獲得爵位,享受特權。這就嚴重打擊瞭舊貴族的勢力。(3)重農抑末,發展農業生產商鞅把李悝”盡地力之教”的措施帶到秦國,在社會生產中,特別重視農業生產領域。商鞅根據秦國地廣人稀、荒地多的特點,把重點放②《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

  ①商鞅在秦變法的時間,參見楊寬《戰國史》第185頁註①的考證。

  ②《唐律疏義》。

  ③《商君書·境內》。

  ④《商君書·境內》。

  ①《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

  在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來發展農業生產方面。他在變法中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②。”本業”就是男耕女織的農桑業。”末利”是指制造和經營奢侈品的奇技巧、刻鏤紋繡的一類手工業和商業。商鞅並不一般地反對工商業,在《商君書》的《去強》和《弱民》篇中,都稱”農、商、官”為”國之常官”。”常官”是指國傢固有的正常職業分工。他所反對的是商業中的”虱官”,即販賣華麗、好玩的物品,即被他稱為”美”、”好”的這兩種”虱官”,也就是”末利”。”末利”並不是指一般的商業和手工業。

  商鞅為瞭發展農業生產,除制定”復其身”的獎勵措施外,還規定:凡是一傢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必須分傢,各立戶頭,否則就要出加倍的賦稅和勞役,以鞏固和發展封建生產關系。把大傢庭分割成小傢庭,成為戶頭的成年男子就不能再在大傢庭的掩護下,遊手好閑。戶主為瞭不被”舉以為收孥”,就隻有努力耕織。

  商鞅發展秦國農業生產的另一個措施是招徠地少人多的”三晉”之民,來秦國墾荒,為此他制定”徠民”政策。他用法令規定:三晉(韓、趙、魏三國)民眾來秦國定居,就有地有房,三代免除徭役,不用參加戰爭。墾荒的特別優待,10年不交納賦稅。”令故秦兵,新民給芻食”①,讓秦國人當兵打仗,新來的人種田解決糧食問題,從而使秦國的兵源和糧食問題都得到解決。

  農業是古代社會中最重要的一個部門,是人們衣食之源,立國之本。

  商鞅在變法中,制定獎勵發展農業生產的法令和措施,使秦國的農業得到大發展,秦國也由此更加強盛起來。

  商鞅初次在秦國變法,觸犯瞭舊貴族的利益,引起他們的強烈反對,國都中”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但是在秦孝公的有力支持下,新法得到推行。由於變法的成功,秦國在對外戰爭中不斷取得勝利,秦孝公十年,商鞅由左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於中原國傢中的相兼將軍的官職。

  商鞅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實行瞭第二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一、廢井田,開阡陌(阡陌就是田間的大路)。秦國把這些寬闊的阡陌鏟平,也種上莊稼,還把以前作為劃分疆界用的土堆、荒地、樹林、溝地等,也開墾起來。誰開墾荒地,就歸誰所有。土地可以買賣。

  二、建立縣的組織,把市鎮和鄉村合並起來,組織成縣,由國傢派官吏直接管理。這樣,中央政權的權力更集中瞭。

  三、遷都咸陽。為瞭便於向東發展,把國都從原來的櫟陽遷移到渭河北面的咸陽(今陜西咸陽市東北)。

  這樣大規模的改革,當然要引起激烈的鬥爭。許多貴族、大臣都反對新法。有一次,秦國的太子犯瞭法。商鞅對秦孝公說:“國傢的法令必須上下一律遵守。要是上頭的人不能遵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瞭。太子犯法,他的師傅應當受罰。”

  結果,商鞅把太子的兩個師傅公子虔和公孫賈都治瞭罪,一個割掉瞭鼻子,一個在臉上刺瞭字。這一來,一些貴族、大臣都不敢觸犯新法瞭。

  這樣過瞭十年,秦國果然越來越富強,周天子打發使者送祭肉來給秦孝公,封他為“方伯”(一方諸侯的首領),中原的諸侯國也紛紛向秦國道賀。魏國不得不割讓河西土地,把國都遷到大梁(今河南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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