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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史上一個女子的抗爭引發的一場法律變革

  導讀:歷朝歷代,法律都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也由嚴酷逐步走向寬緩。然而,中國古代的法律修訂和變革,往往是伴隨著社會的大變革和朝代更替進行的,因為一個女子的抗爭從而引發一場法律的變革,卻不能不說是一個特例。在漢文帝時代,這樣的事情還真就實實在在地發生瞭。引發這場變革的女子叫做緹縈,她是齊國太倉令淳於意的第五個女兒。一般認為,這場變革是漢文帝的宅心仁厚,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是因為緹縈的抗爭,如果緹縈隨波逐流於那個時代的一般行事方式,這場變革有可能不會發生,或者至少要晚一些發生。

  文帝十三年(前167),齊國的太倉令(管糧庫的官)淳於意犯瞭罪被押送到京城長安拘禁起來。淳於意沒有兒子,隻有五個女兒。臨行時他罵女兒們說:“生孩子不生兒子,遇到緊急情況,就沒有用處瞭。”他的小女兒緹縈(音:tiying)傷心地哭瞭,就跟隨父親來到長安。她向朝廷上書說:“我的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贊他廉潔公平,現在因觸犯法律而犯罪,應當受刑。我哀傷的是,受瞭死刑的人不能再活過來,受瞭肉刑的人肢體斷瞭不能再接起來,雖想走改過自新之路,也沒有辦法瞭。我願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來抵父親的應該受刑之罪,使他能夠改過自新。”這封上書還真的到瞭漢文帝那兒,文帝憐憫緹縈的孝心,下詔說:“上古時期政治清明,隻要在有罪的人帽子上畫上一個記號,民眾就不犯法瞭。如今法令中有刺面、割鼻、斷足三種肉刑,可是犯法的事情仍然不能禁止,這是因為我道德不厚教化不明所致。現在人犯瞭過錯,還沒有施以教育就加給刑罰,那麼有人想改過從善也沒有機會瞭。施用刑罰以致割斷犯人的肢體,刻傷犯人的肌膚,終身不能長好,多麼令人痛苦而又不合道德呀!作為國傢的最高父母,這樣做,難道合乎天下父母之心嗎?於是下詔廢除肉刑,用其他刑罰代替。並依照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隻要他們不逃亡,期滿免罪。同時命令有關人員制定出相關法令。這或許就是中國最早的“有期”徒刑吧!因為在此之前,人們犯瞭罪,要麼處死,要麼肉刑,剩下的就是徒役,也就是奴隸,根本就沒有“期滿免罪”之說。


  根據漢文帝的這個詔令,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提出瞭具體建議條文:應該判處髡(音kun,拔光頭發)刑的,男的改罰城旦(修城墻),女的改罰舂米;應該判處黥(音qing,面部刺字)髡刑的,改為剃發、頸帶鐵鏈,男的城旦,女的舂米;應判處劓(音yi)刑的,改為鞭笞三百;應判處刖(yue)刑的,砍斷左腳改為鞭笞三百;應砍斷右腳以及殺人自首、貪贓枉法,監守自盜已經頂罪而又犯瞭鞭笞罪的一律公開斬首。已經判為城旦、舂米的,服刑到一定年限,就可免罪。


  文帝同意瞭這些條文。這些法律條文的改變,有什麼實際意義呢?古人認為“人之發膚受之父母”,頭發是終生不能剃掉的,拔掉頭發、臉上刺字、割掉鼻子,他不再是一個社會上的正常人,表明他一生一世都是一個“罪犯”。當一個人被判處這樣的刑罰,喪失瞭作為一個正常人的資格,他還能繼續娶妻生子存在於社會嗎?封建社會是農業經濟,以傢庭為單位,父子傳承,如果一個人已經有瞭兒子,一旦犯瞭法被判處這樣的刑罰,誰又會讓女兒嫁給這樣的傢庭?這就是緹縈和漢文帝都提到的“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原因。改為修城墻、舂米等勞役活,到瞭期滿,這個人回到瞭傢裡,也就是正常的回歸瞭社會。砍腳的那種刖刑更不用說,他不僅不能作為正常人存在於社會,喪失瞭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還會成為這個傢庭的重大負擔。可見,這樣的法律條文的改變,其意義是革命性的,稱之為變革毫不為過。從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正是由於緹縈的抗爭,才導致瞭這樣一場重大的法律變革。那麼,緹縈都做瞭一些什麼樣的抗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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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世俗觀念抗爭

  父系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重男輕女,緹縈的父親淳於意也不兩樣,出瞭問題,他想到的是自己沒有兒子。因為沒有兒子,他不拿傢當傢,到處交遊。因為他醫術高明,對一些不治之癥不肯治療,因此被病傢怨恨並告發。這也可以看做是沒有兒子的原因,假如他有兒子,告發他的人有可能害怕結怨仇傢而費一番思量。緹縈是一個弱女子,聽到父親的話她也會哭,但她並沒有沉默,而是選擇瞭奮起抗爭。她跟隨父親到瞭首都長安,並上書皇帝。從齊國到長安,路途萬裡,其艱辛可想而知。如果說這個可以通過毅力堅持的話,上書皇帝則更是需要超常的勇氣和智慧,緹縈是一個小官的孩子,是一個沒有爵位、沒有繼承資格的女子,她敢於上書皇帝,沒有一種抗爭精神是做不到的。

  和法律條文中的非人性的一面抗爭

  緹縈的上書,抓住瞭一個最根本的東西,人性中的悔惡向善。一個人可能一時會有罪惡的念頭,但是,大部分人都會對自己的不法行為後悔,真正死不悔改的人少之又少。肉刑這種侮辱性的刑罰恰恰是堵住瞭人們悔改之路。緹縈大膽地指出瞭這種刑罰的弊端,提出瞭“想走改過自新之路”這個人性中悔過向善的最基本的東西。所以,她不是僅僅提出“願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為父親頂罪,而是先指出肉刑的非人性,然後說讓父親能夠“改過自新”!難怪這樣的抗爭能都得到漢文帝的認可!如果不是緹縈和法律條文的抗爭,而她僅僅選擇替父親頂罪,漢文帝能夠引起自責並作出廢除肉刑的決定嗎?

  和法律傳統抗爭

  封建社會的觀念,父業子承,相對應的是“父債子還”。如果犯的不是十惡不赦之罪,按照漢代的法律傳統,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抵罪的,比如說以錢抵罪。如果淳於意有兒子,他可以選擇以自身或其他方法抵頂其父之罪,但是淳於意隻有女兒,沒有兒子,他沒有瞭指望,他隻有哀嘆:“生孩子不生兒子,遇到緊急情況,就沒有用處瞭”。可是緹縈不認可,她主動提出以自己沒入官府做奴婢為條件,換取父親的自由。所以說她是在和法律傳統抗爭。女子被沒入官府為奴婢,一般情況是自身犯罪或者是受父、夫牽連,主動提出來以身為父親抵罪,不是當時的社會傳統,也就不是當時的法律傳統,緹縈這樣做瞭,所以說是抗爭。

  當然,緹縈的抗爭能夠引發一場法律的變革還有一些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漢代社會的開明、漢文帝宅心仁厚等等。諸侯國的太倉令算不上大官,一個小小官吏的女兒為何能夠給皇帝上書?而這樣一個小女子的上書又為什麼能夠交到皇帝手上?想想呂後能夠“稱制”當上實際上的皇帝,漢武帝的母親嫁瞭人生瞭孩子還能再嫁給皇帝,就可以知道漢代對女子的寬容,它既超過瞭前人,也為後世整個封建社會所不及。緹縈的上書,隱含著對法律條文的指責,漢文帝看到瞭緹縈的上書,沒有生氣發怒,這不是一般皇帝能夠做到的。漢文帝不但做到瞭,還從自身尋找原因,並做出瞭檢討和改變,當然是這場變革的主角。不管怎麼說,這場法律的變革是由緹縈上書救父引起,她的孝心、智慧和敢於抗爭的勇氣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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