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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限購令”:明清時禁官員在為官地買房

  導讀:先說西漢的限購政策。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當政時,朝廷頒佈瞭如下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有的房子,中間隔瞭一傢都不行,非緊鄰居民間進行的不動產交易是不被允許的。

  要問當時為什麼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概括起來有這麼幾個原因:首先,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傢庭隻給一塊宅基。為瞭維持這個狀態,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並,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當時的政府一方面限制房產出售:國傢分配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分配瞭;另一方面則限制購買:想買房可以,但得問問你傢鄰居是不是剛好要賣。這一買一賣的限制,使得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非常少見。另一個原因是,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傢裡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瞭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麼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傢產,一半傢產充公,一半傢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為瞭方便政府管理和鄰居“舉發”,就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盡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隻能購買緊鄰的房子,就是為瞭達到這個目的。

  到瞭唐朝,一種持續瞭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出臺瞭,用8個字來總結,叫“求田問舍,先問親鄰”。什麼意思呢?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過原業主的同意,還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則,不管你付給原業主多少錢,簽訂的合同多麼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認的。唐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唐會要》卷85)全國不管哪個城市,一切地皮和房產,想出售,先問你親戚和鄰居是不是同意。五代十國的規定是:“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載後周廣順二年律令)賣房的時候,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如果他們不願,或者出的價太低,你才能賣給其他人。宋朝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宋刑統》卷13)這比五代十國時還細,明確瞭征求意見的順序:先問族人,後問四鄰。

  元朝規定:“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合抹賣花園公據》,收錄於《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光口頭上征求親鄰同意無效,還得立一張“問賬”,讓族人和鄰居挨個簽字,大夥都同意你賣房瞭,你才能出售。明朝的規定與元朝相同。事實上,直到清朝,甚至到瞭民國,“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規矩還在局部地區持續,因為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買賣房,隻要買主賣主都樂意就足夠瞭,為何還得經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這裡有他們什麼事啊!其實原因無非兩條:一是為瞭保護宗族財產不流失。古代中國從來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屬於私人的物權,一切不動產在法律和道德兩種層面都是既屬於個人又屬於族人的,尤其祖輩遺留的房屋,如果未經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模的同族爭鬥,即使是出於維護基層穩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須要求“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第二個理由則跟西漢時一樣,是為瞭便於親鄰檢舉,幫助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

  針對官員的限購令

  從元朝開始,又出現瞭一種新的限購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嚴格地講,不是禁止所有官員買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為什麼做出這種規定呢?還是兩條原因:第一、蒙古滅瞭金國、西夏、大理和南宋,從前朝那裡繼承瞭許多國有房產。在滅國的過程中,死在他們鐵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為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裡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他們的辦公樓或者傢屬院。換句話說,大多數蒙古官員都能分到房子,沒必要再去購買。

  第二、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任職江南的元朝蒙古官員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奸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隻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著原業主簽字畫押,房子就成他的瞭。他們這樣做,激起瞭極大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瞭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於是頒佈瞭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到瞭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褲子打五十大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的規定則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礎上又加瞭一條:“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就是說,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人一起受處分。明清政府何以要這樣規定?目的是嚴防官員腐敗,維護自身統治。畢竟官員收賄方式花樣繁多,又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最難查清,於是幹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地擁有房產。那些在任職地買瞭房的,會被默認為貪污,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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