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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古代的限購令:元明清不許官員買房

  本文摘自:《南京日報》2013年04月01日A07版,作者:佚名,原題為:《古代如何調控房價》。

  西漢:隻能購買鄰居的房

  先說西漢的限購政策。

  西漢建國後不久,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呂太後當政的時候,朝廷頒佈瞭如下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有的房子。

  比方說,小明、小強和小紅三人是街坊,小明挨著小強住,小強挨著小紅住,在小明和小紅當中隔著一個小強。那麼,小明可以買小強的房子,小強也可以買小紅的房子,但小明卻不能買小紅的房子,因為他和她“不比其宅”。他們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許”,禁止這種非緊鄰的居民進行不動產交易。

  為什麼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概括起來主要是幾個原因:

  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傢庭隻給一塊宅基,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並,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戶律》)凡是國傢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分配瞭;另一方面限制購買,“不比其宅,勿許。”想買房可以,問問你東鄰王大媽或者西鄰趙大爺是不是剛好要賣,要是碰到這種好機會,你就買;要是碰不到,還是打消購買第二套房的念頭吧!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是不會很高的,因為這個緣故,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見。

  二、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傢裡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瞭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麼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傢產,一半傢產充公,一半傢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鄰居們想舉發,必須知道你傢的底細,如果你經常搬傢,像候鳥一樣遷徙,鄰居是很難清楚你傢底細的,所以為瞭方便鄰居們“舉發”,政府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盡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隻能購買緊鄰的房子,等於是把你和你的傢庭固定到瞭一處,這樣一來,鄰居便於檢舉,政府便於管理。

  唐代以後:買房賣房要親鄰同意

  進入唐朝,政策又變瞭。這期間,出臺瞭一種持續瞭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叫做“求田問舍,先問親鄰”。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過原業主的同意,還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

  一直到清朝,甚至到瞭民國,“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規矩還在局部地區持續,因為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

  買賣房屋,幹嘛還得經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概括來講,原因無非兩條:

  一、為瞭保護宗族財產不流失。古代中國從來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屬於私人的物權,尤其祖輩遺留的房屋,如果未經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模的同族爭鬥。

  二、跟西漢一樣,為瞭便於親鄰檢舉,進而便於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政府人為設置親鄰障礙,必定減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遷徙的難度,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統計人口也好,征收賦稅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變得很容易。

  元明清:限制官員買房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瞭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

  嚴格講,不是禁止所有官員買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這是因為,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瞭官員,這些人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奸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隻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著原業主簽字畫押。他們這樣做,激起瞭極大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瞭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於是頒佈瞭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

  到瞭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

  明朝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褲子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據《河北青年報》、《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