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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權的限度:宋朝皇帝所受10道束縛究竟是哪些?

  我仔細考究過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歷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兩宋三百餘年,從未誕生過一個獨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權相出現瞭一大串,我們可以列出一個長名單:丁謂、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胄、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沒有很好地解決權相專政的問題,但君權則是受到瞭有效限制。  那麼現在就來分析對宋代君權構成約束的各種力量。  一、天  首先讓我們從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褻瀆的神秘力量——“天”說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制之後,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才在皇權之上設置瞭一個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造成“相對皇權”。現在受過理性啟蒙的人們似乎難以想象古人對於“天”的敬畏瞭,但在秦後各個王朝,天命、天道確實對人間的君權產生瞭約束。古代的君主相信上天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他,並通過災異向失德的統治者提出警告。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有星孛於井鬼,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餘”,這一反常的天象讓真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此謫見,大懼災及吾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以答天譴。”連生日也不敢過瞭。  而熙寧年間,王安石為說服宋神宗壓制異論,厲行新法,則放言“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實就是蠱惑皇帝擺脫天、祖宗成法與輿論的三重束縛。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因為結果很可能導致皇權專制主義的生成。也因此,當宰相富弼聽聞王安石向神宗說“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失”的時候,就坐不住瞭:“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  後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對“天命”的敬畏。據《宋史》載,“自熙寧六年七月不雨,至於七年之三月,人無生意。東北流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有一個叫做鄭俠的小吏,不忍看流民流離失所,繪成《流民圖》,上書宋神宗,請求罷去新法,“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反復觀圖,長籲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並罷,凡十有八事。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  君主敬天,所以不敢一意孤行。“天”作為節制人間君權的神秘力量,在宋代政治運行過程中的作用顯然是不可忽視的。   二、誓約  另一道對宋朝君主的束縛來自“誓約”,這也是宋代特有的皇權約束機制。“誓約”為開國之君宋太祖所立,這一典故在南宋筆記《避暑漫抄》中記錄得比較詳細:“藝祖(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獨一小黃門不識字者從,餘皆遠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變,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一雲:‘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內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雲:‘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雲:‘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也有人懷疑“誓碑”之事為宋人捏造,畢竟那塊石碑誰也沒有見過。不過證之其他史料,我們還是可以判斷,即使“誓碑”存疑,但“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應該是存在無疑的。最有力的證據來自宋臣曹勛的自述。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曹勛隨徽宗北遷,受徽宗囑托國事。不久曹勛逃歸南方,向高宗進瞭一道札子,裡面就提到:“(太上皇)又語臣曰:歸可奏上,藝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也記載:徽宗“又言藝祖有誓約藏之太廟,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違者不祥”。  還有人認為,即便真有“誓約”,也意義不大,不過是一份秘密的遺詔而已。“誓約”確是太祖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事實上,兩宋三百多年,除瞭一二特例,大體上也做到瞭“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宋神宗想斬殺某漕官,卻受宰相蔡確抵制,結果這個皇帝隻好發瞭一句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相關閱讀推薦:宋朝皇帝如何解決住房難房價高:常大規模免房租宋遼同盟為何延續百餘年?為何宋朝要背棄同盟?宋朝皇帝中的足球狂人:宋太宗曾帶親王舉行球賽宋朝皇帝代代愛足球:竟然將足球列入朝廷禮儀中宋朝皇帝列表及簡介 宋朝歷代皇帝有哪些?分頁:1/5頁  上一頁12345下一頁  三、條貫  “誓約”隻是宋朝的特別約法,此外還有一系列日常制度與程序要求君主遵循,在宋代,這叫做“條貫”。開國之初,宋太祖便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後世君主肆意妄為的“妙法”。據宋人馬永卿的《元城語錄》記載,“太祖即位,嘗令後苑作造熏籠。數日不至,太祖責怒。左右對‘以事下尚書省、尚書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復依,方下制造,乃進禦。以經歷諸處,行遣至速須數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左右曰:‘可問宰相。’上曰:‘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代的“條貫”,內廷要一個“熏籠”(點燃熏料驅趕蚊蟲的器物),需經過非常繁復的程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程序,最快也得幾個工作日。其間如果臺諫覺得不妥,還可以駁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也想不通:“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但經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明白過來瞭,廟堂不比民間,民間可以用數十錢買一熏籠,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後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後患無窮?也正因為有瞭這樣的“條貫”,高宗的妃子才會說“宮禁中,妃子、宮女用的胭脂、皂莢多瞭,宰相都要過問,哪裡敢用檀香做椅子?”  “條貫”,換成今天的說法,即法條、法律。歷朝立法,至宋代時最為完備,用南宋學者陳亮的話來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與陳亮同時代的葉適也說:“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  而且,宋代也是一個強調天子亦必須服從於法的朝代,君臣之間有所謂“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也”的共識,假如天子徇私枉法、偏袒私臣,就會受到士大夫集團的激烈反對,他們會搬出“天子與天下共守法”的法理來跟皇上爭辯:“天下之法,當與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雖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後天下之大公立。”可見,至少在理論上,宋代的皇權絕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的上面,還有天,還有法,皇權也受法約束。   四、道理  對宋代皇權構成限制的還有“道理”。其淵源還是來自宋太祖。《皇宋中興兩朝聖政》記載,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明州州學教授鄭耕道進對,向宋孝宗說起瞭一個典故:“太祖皇帝嘗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對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屢稱善。夫知‘道理為大’,則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聽後說:“固不當任私意。”  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意味著同時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帝的話並不是“一句頂一萬句”、“永遠正確”的,也不是不可違背的。正因為君臣間達成瞭“道理最大”的共識,所以宋臣不認為臣要絕對服從於君:“君雖得以令臣,而不可違於理而妄作;臣雖所以共君,而不可貳於道而曲從”。也正因為“天下惟道理最大”,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以萬乘之尊而屈於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於其親與故者”。  那麼“道理”由誰來評判與闡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就是,當然並非由君主自己來闡釋。確切地說,“道理”並不是掌握在哪一個人手裡,而是蘊含在人心、天理(自然法)與世代相承的傳統中,並由受過良好教育的士大夫群體發現、闡述出來;或者通過“公議”彰顯出來,用南宋理學傢真德秀告訴宋寧宗的話來說,“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於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分頁:2/5頁  上一頁12345下一頁  五、祖宗法  “誓約”、“條貫”、“道理”三者的權威,均為開國皇帝太祖所確立,因而它們也構成瞭宋代“祖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宋朝的祖宗法不僅僅是“誓約”、“條貫”與“道理”,所以有必要將它單列出來。  宋代可以說是最重“祖宗傢法”的一個朝代,每有新君即位,幾乎都要強調一遍對“成規”的忠誠,如真宗即皇帝位,下詔說:“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仁宗即位詔說:“夙侍聖顏,備承寶訓,凡百機務,盡有成規,謹當奉行,不敢失墜。”英宗即位詔說,“夙奉聖顏,備聞聖訓,在於庶政,悉有成規,惟謹奉行,罔敢廢失。”故而,我們有必要再將“祖宗法”單列出來——毫無疑問,“祖宗法”對在位君主構成瞭有力的束縛。宋真宗想給他“深所倚信”的內臣劉承規討個節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便是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為由,斷然拒絕瞭真宗的要求的。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祖宗之法”,未必都是前任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一個包含瞭一系列習慣法、慣例、故典,並且經儒傢治理理想塑造過的制度體系,因為以“祖宗”的名義保存下來,其權威大於現任君主的權力,當現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傢理想的行為時,士大夫集團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王安石鼓吹“祖宗不足法”,其危險性就在於他試圖解開套在皇帝頭上的“緊箍兒”。   六、史官  顧炎武《日知錄》說:“古之人君,左史記事,右史記言,所以防過失,而示後王。記註之職,其來尚矣。”這一古老的“史官”傳統與“起居註”制度,也是君主不敢不敬畏的力量。皇帝的一言一行、做的任何事情,都會被起居註官記錄在案,而且起居註官怎麼記,皇帝是管不著的。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以義制事,以禮制心,雖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惡不可不去。”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後的歷史聲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顧忌。據明代筆記《讀書鏡》,“宋太祖一日罷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內侍王繼恩問其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失,史官必書之,我所以不樂也。’”  當然,要讓君主對歷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無言在太學讀書時,閱讀《史記》,看到書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誇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第二天太學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軍事毫無半點關系。但這難不倒劉無言,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不受。”結果他的策論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裡值得註意的不是劉無言的急智,而是宋人關於歷史書寫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照宋代史官的傳統與慣例,君主與大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場。這跟現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體現,隻不過一個是即時公開,一個是留給歷史與後人。宋哲宗時,“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這個大臣想跟皇帝秘密商議事情,要摒退左右與史官。但起居舍人呂陶堅決抵制,他說,“君臣議事,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後隻好下詔,確立瞭今後議事時史官必須與聞的原則。分頁:3/5頁  上一頁12345下一頁  七、權力結構  如果說“史官”是一種消極的約束力量——因為史官並沒有預政的權力,假如皇帝對歷史聲名全不在乎,史官除瞭秉筆直書,是拿皇帝沒辦法的——那麼,宋代的權力結構便是牽制皇權的積極力量——君主專制的企圖是跟這一權力結構相背反的,因而專制的君權是難以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展開的。現在我們有必要來仔細考察這個權力結構。  毫無疑問,宋室君主處於這個權力結構的最頂端,具有最尊崇的地位,同時也是名義上的權力源,所有的詔書都必須以皇帝的名義頒佈。但請註意,這裡我們使用瞭一個限定詞:“名義上”,因為按照儒傢的治理思想,天子“君臨天下”,但應當“統而不治”,所謂“無為而治”、“垂衣裳而天下治”、“恭己正南面而已”,說的都是這個意思。君主隻是作為主權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而存在,並不需要具體執政;國傢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的政府(宰相機構)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宋代的實際權力運作當然離理想的“虛君共和”尚有很遠的距離,但“虛君”顯然是宋代士大夫的重疊共識。北宋人曾肇說,“帝王號令,務要簡大。若夫立法輕重,委曲關防,皆有司之職,非帝王之務。”同時代的羅從彥也說,君主“除禮樂征伐大事之外,其餘細務,責成左右”。南宋的大理學傢陸九淵說,“人主高拱於上,不參以己意,不間以小人,不維制之以區區之繩約,使其臣無掣肘之患,然後可以責其成功。”另一位大理學傢朱熹也認為,“人君之身端本示儀於上,使天下之人則而效之”,實際的治理則“隻消用一個好人作相”。朱熹的朋友兼論敵陳亮也提出,“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敢公然與士大夫的治理共識唱反調,強勢的宋太宗也不能不承認,“無為之道,朕當力行之”;宋真宗亦自言“朕未嘗專斷”;宋仁宗更是“虛君”的典范,“事無大小,悉付外廷議”,當時有人評論說,“仁宗皇帝百事不會,卻會做官傢。”有諫官甚至看不慣皇帝的“無為”,質問仁宗:“今政事無大小,皆決於中書、樞密,陛下一無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仁宗自己是這麼認為的:“屢有人言朕少斷。非不欲處分,蓋緣國傢動有祖宗故事,茍或出令,未合憲度,便成過失。以此須經大臣論議而行,臺諫官見有未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所以宋人自認為,“漢唐以下言傢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傢法之粹者,莫如仁宗”。  如果君主意欲攬權,則會被視為“越俎代庖”、侵占政府的正當權力,因而免不瞭要遭受群臣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權,則公道已矣!”   君主下面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門下、樞密院,時稱“二府”),則是“與天子共治天下”、掌握著實際治理權的執政團隊。宋代宰執的法定權力很大,“天子以萬機之得失,百官之進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戚,近而號令之臧否,遠而蠻夷之叛服,大而陰陽之愆和,小而錢谷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責成於宰相。故宰相於天下事無所不統,不以一職名官。”雖然朝廷的詔書都是以皇帝的名義頒發,但,按照法定的程序,詔書的起草、審核與頒佈,都必須經過宰相機構,並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負責草詔的職官是隸屬於宰相機構的中書舍人。宋代的詔書大致有兩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通常都由中書舍人起草。如果中書舍人覺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將旨意送回去,叫做“封還詞頭”。“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這是中書舍人的合法權力。依照慣例,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隻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詔書草成,宰執署印認可,即為朝廷敕令,但且慢,詔書還必須通過宰相機構的另一個分支——門下省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的審核。給事中具有封駁之權,“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詔書駁回去。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禦醫,因為治好瞭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牘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詔書通過中書舍人與給事中兩道關卡的審查,並經宰相副署之後,才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這時候,如果還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還有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詔書的權力。  當然,理論上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稱為“手詔”、“內降”、“內批”。但是,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臺,蓋不謂之詔令”也;宰相機構是可以拒不執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連個任命狀都頒發不瞭。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隻好稱贊他“助我多矣”。不過到瞭北宋末年,由於徽宗熱衷於“禦筆行事”,“斜封墨敕盛行”。這是政局敗壞、國之將亡的征兆瞭。當政治轉為清明時,君主的“禦筆行事”又會大大收斂,如南宋初,高宗重申瞭“政出中書”的法度:“凡批降禦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  綜上所述,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在宋代權力結構中,君權出現瞭象征化的傾向,而宰執則掌握著實際上的國傢治理權。那麼問題又來瞭:誰來制衡強大的相權?臺諫——沒錯,就是臺諫。用朱熹的話來說,“有一好臺諫,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設置獨立的臺諫對宰相權力進行監察與審查,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勾勒出一個簡單的“宋代權力結構圖”瞭——  這是一個分權結構。君主端拱在上,處於超然地位;然後“舉一國之權而悉付之宰相”;然後設立平行於宰執的臺諫,以制衡宰相之權。這個權力結構的理想形態,就如南宋的陳亮所言:“軍國大事,三省議定,面奏獲旨。差除即以熟狀進入,獲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有未當者,在中書則舍人封駁之,在門下則給事封駁之。始過尚書奉行。有未當者,侍從論思之,臺諫劾舉之。此所以立政之大體,總權之大綱。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分頁:4/5頁  上一頁2345下一頁  八、經筵  “經筵”是一項侍讀制度,意在通過對君主的教化,讓君主接受儒傢價值觀的熏陶,自覺遵循君道。進而言之,“經筵”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政教分立”的隱形結構,即政權與治統歸於君主,而道統與教化權歸於儒傢。宋代的士大夫有著“教化君主”的抱負,所以才說“君德成就責經筵”。程頤為經筵官時,對哲宗小皇帝也是抗顏教訓的:一日講罷未退,上(哲宗)偶起,憑檻戲折柳枝。(程頤)進曰:“方春發生,不可無故摧折。”上擲枝於地,不樂而罷。雖然“不樂”,但也不能不接受程頤的教訓。  九、國是  “國是”為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與士大夫集團共同商定、制訂的“基本國策”,南宋初的宰相李綱說,“古語有之雲:‘願與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後設施註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天下事不難舉也。”“國是”一旦確定下來,對皇帝、對廷臣都有約束力,皇帝想單獨更改“國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北宋神宗朝以“變法”為“國是”,則變法派能以“國是已定”為由,阻止神宗皇帝起用保守派領袖司馬光;南宋高宗確立“和議”為“國是”,孝宗雖有心抗金,卻終難有作為。  十、公議  朱熹曾質問有專權傾向的宋寧宗:陛下所作所為能“盡允於公議乎”?“公議”,顯然也是一道限制皇權的繩索。在朱熹看來,君主不可專斷,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於理”,這樣做“亦非為治之體”。為治之本乃是服從於“公議”。《尚書》中有“惟辟作福,惟辟作威”的說法,意思是說,君主應專行賞罰、獨攬威權。聽起來有些君主獨裁之意。但蘇軾對這句話作出瞭新的解釋:“此言威福不可移於臣下也。欲威福不移於臣下,則莫若舍己而從眾,眾之所是,我則與之,眾之所非,我則去之。夫眾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議之主也,如此,則威福將安歸乎?”這麼一解釋,便有幾分“民主政治”的意味瞭。君主如果服從於“公議”,自然談不上君權獨裁,而且同時,也避免瞭威柄為左右一二權臣所擅。

越南高官警告中國:所有克制都有限度!

  導讀:《加拿大自由報》網站6月11日文章,原題:南海中越爭端自中海油5月在西沙群島海域安裝鉆井平臺後,中越在南海緊張升級。雙方都向聯合國表達瞭各自的主張。越南稱,中國的鉆臺位於越南大陸架內。中方堅稱,鉆臺“完全處於中國西沙群島海域”。  越南一名高官警告,“所有克制都有限度”。其“克制”顯然已到極限。中方的文件顯示,越方采取瞭一系列挑釁行動,比如中國開始鉆井作業,越南很快派出數十艘船——有些配備武器,到現場試圖破壞中方作業。  過去10年來,中國一直在相關海域進行勘探作業。中方文件提出瞭其主張的歷史理由——“西沙群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將中國對這些島嶼的管轄追溯到北宋(公元960-1126年)時期。島上有些中國文物,來自唐宋時代,遠至公元7世紀。越南與西沙群島的歷史淵源不如中國的久遠。直到1460至1497年黎聖宗皇帝統治時期,越南人才開始在該海域進行商業活動。  20世紀中國對那些島嶼行使直接主權,而越南的主權要求本質上源自歐洲殖民國傢的行動。1930年法國宣稱那些島嶼屬於法屬印度支那的一部分。盡管當時中國一再抗議,法軍仍於1938年侵占西沙群島。二戰時日本控制瞭那些島嶼,1945年日本投降後,它們被交還給中國。   越南稱該群島及中國鉆井所處的周邊水域屬於越南專屬經濟區。這種主張依據的是越方自己對聯合國海洋法的解釋。然而,考慮到該群島居住歷史,包括19世紀、20世紀很多時候中國漁民在那裡,那些島嶼本身就產生瞭另外的、更加接近的大陸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島嶼可以有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越南自認擁有對西沙無可爭議的權利——即便實際並未控制這些領土。但按照海洋法公約,爭議領土不包括在內,因此越南沒有這種權利。越南稱,中國通過武力控制西沙群島並宣稱擁有主權,違反瞭國際法。但越南自己的主張就源自上世紀法國殖民者的武力控制。   且中國認為,按照國際法,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現在不得宣稱對該群島擁有主權,因為其前身越南民主共和國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數個場合發佈官方聲明,支持中國對西沙群島的主權要求。越南如今的對抗立場與先前的相悖。中國的理由,很有說服力。  越南不應冒進一步升級緊張和對抗並導致失控的風險,而應接受中國提出的在適當層面直接溝通和平解決爭端的提議。與此同時,除非雙方請求協助,奧巴馬政府最好不要插手。相關閱讀推薦:人民日報:越南侵占我29島礁 該有個交代瞭中國拿到越南犯罪鐵證 打越南名正言順要出大事:越南主席來京求和 北京強硬拒絕中國外長亮出底線

越南高官警告中國:所有克制都有限度!

  導讀:《加拿大自由報》網站6月11日文章,原題:南海中越爭端自中海油5月在西沙群島海域安裝鉆井平臺後,中越在南海緊張升級。雙方都向聯合國表達瞭各自的主張。越南稱,中國的鉆臺位於越南大陸架內。中方堅稱,鉆臺“完全處於中國西沙群島海域”。  越南一名高官警告,“所有克制都有限度”。其“克制”顯然已到極限。中方的文件顯示,越方采取瞭一系列挑釁行動,比如中國開始鉆井作業,越南很快派出數十艘船——有些配備武器,到現場試圖破壞中方作業。  過去10年來,中國一直在相關海域進行勘探作業。中方文件提出瞭其主張的歷史理由——“西沙群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將中國對這些島嶼的管轄追溯到北宋(公元960-1126年)時期。島上有些中國文物,來自唐宋時代,遠至公元7世紀。越南與西沙群島的歷史淵源不如中國的久遠。直到1460至1497年黎聖宗皇帝統治時期,越南人才開始在該海域進行商業活動。  20世紀中國對那些島嶼行使直接主權,而越南的主權要求本質上源自歐洲殖民國傢的行動。1930年法國宣稱那些島嶼屬於法屬印度支那的一部分。盡管當時中國一再抗議,法軍仍於1938年侵占西沙群島。二戰時日本控制瞭那些島嶼,1945年日本投降後,它們被交還給中國。   越南稱該群島及中國鉆井所處的周邊水域屬於越南專屬經濟區。這種主張依據的是越方自己對聯合國海洋法的解釋。然而,考慮到該群島居住歷史,包括19世紀、20世紀很多時候中國漁民在那裡,那些島嶼本身就產生瞭另外的、更加接近的大陸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島嶼可以有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越南自認擁有對西沙無可爭議的權利——即便實際並未控制這些領土。但按照海洋法公約,爭議領土不包括在內,因此越南沒有這種權利。越南稱,中國通過武力控制西沙群島並宣稱擁有主權,違反瞭國際法。但越南自己的主張就源自上世紀法國殖民者的武力控制。   且中國認為,按照國際法,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現在不得宣稱對該群島擁有主權,因為其前身越南民主共和國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數個場合發佈官方聲明,支持中國對西沙群島的主權要求。越南如今的對抗立場與先前的相悖。中國的理由,很有說服力。  越南不應冒進一步升級緊張和對抗並導致失控的風險,而應接受中國提出的在適當層面直接溝通和平解決爭端的提議。與此同時,除非雙方請求協助,奧巴馬政府最好不要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