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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解除的處理方法_求婚訂婚

有用(10)

一、婚約解除的兩種形式
婚約解除不同於失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方面違反, 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兩種。
(1)雙方解除:
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言明後就涇渭分明。
(2)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婚約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訂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奸發生性關系),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 無須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二、解除婚姻要負什麼責任
主要就是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雙方在婚約期間,通過互相瞭解,認為彼此不適合自己,合意解除婚約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的利益的行為,是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在這種訴求中,建議當事人請律師幫助。因為我國司法實踐還不是很主張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制度,但是我們的確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所以請個律師幫忙也許勝算大一點。

1、財產返還
婚約的訂立一般表現為聘禮的給付,在婚約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為瞭增進感情,或者認為將來會成為夫妻,期間也會有一些財物的贈與,因此,在婚姻解除後,對於這些財物的歸屬一般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婚約的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有相關的規定。

(1)財產應當返還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也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2)司法實踐中的兩種處理情況
在審判實踐中,我國司法界對婚約解除後要求返還財物糾紛,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如果受贈人以訂婚為名,行騙取財物之實,那麼不僅婚約被宣佈為無效,而且財物還必須還給受害人。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訂婚後男女一方或雙方自願贈送財物並且財物已實際交付,為受贈人占有,則按無償贈與行為處理,承認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不予返還。

2、損害賠償
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是指沒有合法的理由而違反婚約的一方,對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認為,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損害賠償。但是非財產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不太常見。
(1)在雙方協議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雙方在婚約期間,通過進一步的瞭解,認為對方不適合作為終生伴侶,雙方合意解除,充分體現瞭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不應因此承擔損害賠償;
(2)在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約,或一方有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的損害後果較為嚴重的,或者給對方人格和精神造成損害的,應該允許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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