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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囚坐牢竟會受到如此刑法!揭秘女犯的命運

  揭秘古代女犯的命運:“貞操”又叫貞節,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甚至以身殉節。在古代男權社會中,貞節觀念好似勒在古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它既是對女性進行單方面性禁錮的武器,也是長久以來形成的陋習在觀念上的表現。

  因此,古代的女人寧願餓死,也不願失去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為女囚,便等於從此失去瞭貞操。

  杖臀對婦女來說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奸淫則更是傢常便飯。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瞭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瞭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裡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傢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

  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瞭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傢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

  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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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早專門關押女囚的監獄在哪:古代女犯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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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

  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瞭。”

  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傢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件更不放松。

  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牎敝燉滯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瞭。

  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


  他聽人說受瞭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裡的桶裡,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瞭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瞭。

  蒲松齡在《聊齋志異》裡,寫瞭“伍秋月”的一個故事,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皂役捉去,關進瞭監獄,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百般調戲、侮辱。

  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既然成瞭罪犯,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這裡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裡的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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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人犯罪——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

  一個監獄裡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凡是發到這裡的女人,哪一個不是犯法的?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因此,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采取非常審慎的態度。

  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隻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

  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瞭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瞭。

  清代對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門裡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捱上幾頓打,晚上也不準睡。如果不服的,便會被吊起來。


  至於做賊的女犯,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等到瞭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裡,直到天明才放出來。當然,這些都還是輕的;一旦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衙役們看上,那時除一死,竟沒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奸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強奸者要處絞刑。但事實上,這往往是一紙空文。那些書辦、衙役幹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遇到標致一點的女犯,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張三才去,李四又來,甚至晝夜不絕,或者幹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

  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瞭這個地方,也就不得不從。所以女犯失身破節,成瞭理所當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觸怒瞭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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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女囚坐牢竟會受到如此刑法!

  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瞭。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臟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瞭監獄,便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對象,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

  NO1.古代懲罰女囚的十大酷刑之一——騎木驢

  騎木驢是古代專門懲治那些勾結奸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據《二十四史演義》說,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木驢,為裝有輪軸的木架,載犯人示眾並處死。 宋 陸遊 《南唐書·胡則傳》:“即舁置木驢上,將磔之,俄死,腰斬其屍以狥。” 元 關漢卿 《竇娥冤》第四折:“押赴市曹,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古今小說·沉小官一鳥害七命》:“一日文書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將三人押赴木驢上,滿 城號令三日,律例凌遲分屍,梟首示眾。”


  木驢又稱刺馬,婦女犯“淫罪”,則半赤裸下身綁坐木驢上釘尖,插入女人下身,遊街示眾,極其殘忍。

  據歷史記載,木驢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制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征驢的器官,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

  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是一定要把木棍插進女犯下身。女犯負痛,當然要掙紮,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


  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傢來看我的下場!”這是中國傳統酷刑中,專門用來對付“紅杏出墻”又加“謀殺親夫”的婦女的。充分體現瞭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殘。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制機械制作技術精良以後對傳統“手抬”木驢的技術改進:繁式木驢,肚子裡是空的,四條“驢腿”,各安木輪,女犯遊街的時候,不是被抬著走,而是有人在後面推著走。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桿”,制動桿連著木驢肚子裡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征驢器官的木棍兒。所以,木驢往前推,木棍就能上下伸縮。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於木棍兒搗爛瞭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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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古代懲罰女囚的十大酷刑之二——笞杖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奸淫則更是傢常便飯。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到執行刑獎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去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做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腳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綱。有時縣官還未降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寡,隨即拉到門後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瞭這樣的侮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常規: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後,先在衙後摘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傢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腳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後示寡一天,無賴子弟又去終夜圍瞅,撫摸挑逗,嘻笑取逗。


  婦女侮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渾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渾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沉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獎’。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瞭。”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去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傢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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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別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別如下: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幽閉(宮刑),這些刑罰,看瞭讓人膽寒,從這些刑罰裡面,我們可以窺見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牛筋鞭刑

  NO3.古代懲罰女囚的十大酷刑之三——拶刑

  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拶刑是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的刑罰, 故又稱拶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緊收,是舊時的一種酷刑),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的刑罰, 故又稱拶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緊收,是舊時的一種酷刑),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古語有雲“十指痛歸心”,而且正是因為古代女子的手很巧,如果把女子的手弄傷瞭或弄殘瞭,會對女子的傷害很大。

  拶指舊時夾手指的刑具。 明沈榜《宛署雜記·經費上》:“拶指六把,連繩價七分。”《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把申春嚴刑拷打, 藺氏亦加拶指,都抵賴不得,一一招瞭。”《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論革命之趨勢一》:“ 清律重刑訊,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鎖、手杻、腳鐐、夾棍、拶指、壓膝、問板等,已極人世之殘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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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4.古代懲罰女囚的十大酷刑之四——幽閉

  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中國奴隸社會時期,最早的記載見於《尚書·名刑》。這是少為人知的“技術”!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提到瞭此法的操作:“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這就是通常所講的“幽閉”。 至於是什麼器官墜落,有人認為是子宮,有人認為是陰道前壁,但這兩種脫垂並不能從根本上斷絕性交。對此,清人吳薌見解獨特,他說,婦女陰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陰道,無法性交,從而達到懲處女子的目的。

  “幽閉”最早的記載是見於《尚書》:“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孔安國註:“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而孔穎達把“幽閉”解釋為:所謂幽閉,就是“閉於宮,使不得出也”的意思。可見,“幽閉”一詞的本意是把女子長期幽禁於密室裡,使她不再有接觸男子的機會,實際上是扼殺瞭女子本身客觀存在的性機能。據考證,幽閉和宮刑最初的使用范圍都是用來懲罰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關系,即“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勢也”。《伏生書》傳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長期幽禁,性機能受到壓抑,雖然非常痛苦,但同割除生殖器官的宮刑相比,其殘酷程度顯然要輕得多。後世在實際執行對婦女的幽閉刑罰的時候,並不是像遠古時那樣把婦女簡單地監禁起來就算瞭事。


  “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於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清代褚人獲談到幽閉時,介紹的方法與徐樹丕所說的“剔筋”做法又不相同,他認為,椓竅,是用木椓捶擊女子的胸部和腹部,這樣,女子體內就會有一種東西下墜,堵塞陰道,她的下體就隻能小便,無法進行性交。這和婦女患陰頹病(子宮脫垂)的情形一樣,都是使陰道關閉,所以叫做幽閉。

  綜上所述,“幽閉”就是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這是古代殘暴的統治階級或是從病人身上,或是從制服牲口之中受到“啟發”而“發明創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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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5.古代懲罰女囚的十大酷刑之五——裸刑

  中國古代對女子裸刑 被無賴子弟終日圍觀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缺乏欣賞人體美的傳統。無論男女,自身裸體被人窺看通常被視為羞恥之事,女性的裸體當然更忌暴露。女性的裸體並非被當作一種人體美去欣賞,而是被當作一種性對象去窺視、消費和發泄。中國婦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為世人所不齒。而中國古代史上統治者最卑劣最下流的刑罰,莫過於對女性施以裸刑瞭。

在“穿衣文化”的世界觀形成後,中國人便開始以裸體為恥瞭,裸形處決在奪去犯人生命的同時也在貶低他的身份,侮辱他的人格,尤其是把女犯的衣服剝光後處刑,除瞭貶低其身份之外還額外起瞭一個羞辱的作用。中國古代統治者顯然深諳此道,能夠使女犯被社會普遍恥笑的辦法,在自商代就已經形成“穿衣文化”的中國,還有什麼比讓女犯暴露身體更能降低其社會評價度的呢?

  中國婦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為世人所不齒,因此將她們裸身處決不但不會認為有傷風化,反而往往為官方和民間所接受。北魏孝文帝第一次在刑法中明令禁止“裸形處決”,可惜傳統的力量總是可怕的,這條尊重人權的法規在孝文帝死後實際上已經變成瞭一紙空文,之後歷代王朝仍然使用去衣裸刑。


  中國古代統治者為何喜歡施女犯裸刑?其實對於一般刑事罪的女犯,如何處死她們對於統治階級而言其實是不太關心的,甚至有時也會發點善心避免其受辱,但當他們面對的是對統治權威構成威脅的女犯的時候就另當別論瞭。在婦女地位一向低下的中國,能夠對統治集團構成威脅的女性,肯定都是在政治上具備極強號召力的或者是在軍事上具有卓越領導才能的人,而且她們在百姓中具有較高的聲望,單純將她們處死,並不能影響其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搞不好甚至還會激發人們對她們的同情。因此,對統治集團來說,如何消除這類女犯在百姓心目中的這種影響才是決定對她們施以何種刑罰的核心,施以裸刑,牽扯到中國人下意識裡最忌諱的那個“性”字,無疑是從根本上摧毀其人格形象乃至精神影響的最佳捷徑。

  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農民起義女領袖被俘後,幾乎無一幸免。隋末巾幗女傑陳碩貞於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十月率眾起義,自封為“文佳皇帝”。陳碩真是當地百姓的崇拜對象,崔義玄在處死她之時將其當眾凌辱後才行肢解刑,無非是想摧毀她的形象。(刑肢解時要剝光衣物,對女性要割去雙乳,這對於陳碩真來說當然是極大的侮辱)。清嘉慶時南籠佈依族起事反清的領袖王囊仙以宗教形式組織佈依族人民起義,民間稱為囊仙(佈依語,意為仙姑)。於嘉慶二年正月(1797年)起事,被凌遲處死時年僅二十歲。震驚中外的義和團運動中的黃蓮聖母林黑兒被俘後,傳說歐美人稀奇一介女流如何能夠有如此之大的本領迷惑眾人,都想親眼目睹其真面目,於是他們將黃蓮聖母處死,然後用藥水浸泡屍體,再運往歐美各州,當成玩物,放在博物館中任人觀賞。

  中國古代史上統治者最卑劣最下流的刑罰,莫過於對女性施以裸刑瞭。在“穿衣文化”的世界觀形成後,中國人便開始以裸體為恥瞭,裸形處決在奪去犯人生命的同時也在貶低他的身份,侮辱他的人格,尤其是把女犯的衣服剝光後處刑,除瞭貶低其身份之外還額外起瞭一個羞辱的作用。從古至今,有很多女性都為此付出瞭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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