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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東京審判有始無終?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幕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盟國勝利已成定局,當年中、美、英、蘇主要盟國在多次聲明中,宣稱為瞭世人不再遭戰禍,必須嚴懲戰爭罪犯。  1945年11月20日,在德國紐倫堡設立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對捕獲的19名納粹戰犯進行審訊,到次年10月16日宣判,其中12名判絞死刑。火化後連同自殺的戈林骨灰,隨風吹散,不留痕跡。為人類伸張瞭正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國操辦  1946年1月19日,盟軍駐日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佈通告,宣佈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公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該法庭及國際檢察處,均由盟軍總部管轄。法庭由參戰國中、美、英、蘇、法、澳、加(拿大)、新(西蘭)、荷、印、菲11國法官和檢察官組成,麥克阿瑟任命海牙法官韋伯為審判長,任命美國大律師基南為檢察局局長。中國政府接到東京通知後,委任立法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國際法專傢梅汝為首席法官,出席遠東國際法庭;派向向哲浚為檢察官,率其他人員於1946年3月19日飛抵東京。當時西方挑起的冷戰已見端倪,美方故意甩開蘇方,遲遲通知蘇方。待中、蘇雙方到達東京時,檢察局已將拘捕70名甲級戰犯中,挑出26名作為第一案審理,其餘作為二、三案隨後再審。這時蘇方提出第一案再加5名,麥克阿瑟隻答應再增2名。各國派來的人員很少,而美方則占百餘名。美方在法庭內外,可一手操辦。   第一案審理拖延兩年半之久  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氣氛嚴肅又隆重,旁聽席坐滿500多人,美國憲兵挺胸昂首佈立四旁。在開庭前預演時,曾發生歧視中國的法官坐次問題,坐在庭長右手第一把椅定為美國法官,但庭長左邊第一把椅定為英國法官。中國首席法官梅汝先生堅決反對,他說中國對日作戰時間最久,犧牲最大,在盟國受降儀式上,也是第二位簽字國;第二坐次,理應為中國法官。美、英方面起初還想耍花招,要先演習,後研究。梅法官立即脫掉法袍,聲稱要回國辭職,美、英不得不做出妥協,同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梅先生獲得多數票,昂然入坐庭長左手。  法庭按西方審判程式,對每個被告,都聘一名律師,被告本人還自尋一名辯護律師。開庭時,由律師提問,律師的權利同檢察官是平等的。第一案聘律師50名(美籍22人,日籍28人)。這些律師絕大多數都站在被告立場,他們充分運用詭辯技巧,對檢方提供的證人、證物進行盤問、攻擊,百般刁難,飛揚跋扈。美國律師尤為囂張,他們故弄玄虛,信口胡言,無事生非,節外生枝,拖延審訊進程。律師們的無理行徑,引起大部分法官、檢察官的不滿,法庭不得不開除最胡鬧的兩名美籍律師,審訊工作才能較順利的進行。審訊工作拖延達兩年半之久,到1948年11月4日遂開始宣判。判決書長達1218頁,直到12日讀完。宣判時,28名被告中,已有兩名病死,1名患精神病,中止受審,共判處25名戰犯。開庭818次,出庭證人491人,書面證詞779份,收集證據43360件。  南京大屠殺為重點案件  侵華日軍在南京兇殘屠殺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俘虜共30多萬人,罪惡滔天,震驚世界。梅法官鄭重指出:南京大屠殺是日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最突出的罪行,是現代戰史上破天荒之殘暴紀錄,在人類文明史上絕無僅有。法庭上,各國法官對此案非常重視,花瞭20天時間進行庭審。美籍證人有梅奇牧師、威爾遜醫師和貝德士教授,英籍證人羅倫斯,中國證人尚德義、伍長德、梁廷芳和陳福寶等。他們當庭述說親身經歷或目擊日軍在南京所犯的種種殘忍無比的罪行,日軍無視國際公法,對大人老幼婦孺平民和解除武裝的俘虜,成批的集體大屠殺;他們到處殺人、放火、搶劫和強奸婦女,手段殘酷,獸行醜惡,把南京變成暗無天日的人間地獄,慘絕人寰。他們的證詞令所有在庭人員吃驚、動容和憤怒。  甲級戰犯松井石根,為日軍華中方面軍司令官,指揮進攻南京。他曾殺氣騰騰地誓言:“降魔的利劍已經出鞘,正將發揮它的神威。”他率軍侵占上海後,就指揮4個多師團20多萬日軍,從3路進攻南京。沿途縱容部隊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罪惡昭彰,令人發指。他說南京是中國首都,日軍要發揚武威,以懾服中國。日本皇室朝香宮鳩彥親王曾到前線,密令“殺掉全部俘虜”。松井也下令:“不留俘虜”。他還訓示部隊說:中國老百姓很多是間諜;也有不少中國軍人脫掉軍裝,混在難民中,要進行掃蕩。因此日軍不問青紅皂白,見人就殺,老人婦孺也難幸免。松井對南京大屠殺罪行,負有最高的直接責任,但他在法庭上,裝作一副可憐相。始而說對南京大屠殺事件全然不知,以後隻承認聽參謀人員說過有殺戮;又稱當時他在養病。實際上,在1937年12月17日舉行侵占南京入城式,松井騎著高頭大馬,親眼目睹城內外橫屍遍地,其中就有很多老百姓;10多處大火。他在南京住過一周,以後還來過,對南京的日軍罪行,不可能不知道。國際安全區委員會通過外交途徑,多次提出書面抗議,送交日本使館。抗議書上並附有日軍罪行紀錄,有時一天送去兩次,松井當然看到過,並轉送東京陸軍部,他們並未采取制止措施。相關閱讀推薦:1945年日本戰敗:日軍主戰派是如何拒絕投降的?東京審判:侵華罪魁顯因證據不足而逃過法律制裁28名甲級戰犯是如何選定的?“東京審判”之謎“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為何能逃過制裁?秘聞:日本戰敗前曾拋出一份向蘇聯獻媚的清單分頁:1/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法庭還收集有書面證詞和有關文件100多份。其中有一件,是日本盟友德國駐南京外交人員向德國外交部的秘密報告,文中列舉日軍在南京殺人如麻以及奸淫、放火、搶劫等具體罪行,並稱日軍“是一副正在開動的野獸機器”。還有其他英、美人士的書面證言,南京大屠殺是血寫成的事實,鐵證如山,任何人也修改不瞭這一罪惡歷史。頑固的松井最後在血淋淋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在南京有過“殺戮”,對“殘暴行為,實屬遺憾。”他曾提前調回東京,受到過上級的“批評”,這也說明:日本政府是完全知情的。  日軍殺人之殘忍、兇惡,無不用其極,世所罕見。他們用刀劈、斬首、刺刀捅、棍擊、錐紮、狗咬、摔摜、刺陰戶、戳肛門、挖心破腹、火烙、活埋、焚燒、割喉、割生殖器、卡車輾壓等殘忍手段,殺害無辜中國民眾。喪心病狂,毫無人性。有些日軍以虐殺俘虜取樂,甚至進行殺人比賽。日軍入城的前6周,殺害平民和俘虜達35萬人以上。松井石根身為司令官,對日軍犯下的罪行,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為罪魁禍首,理所當然的被判死刑。數十萬生靈因他而冤死,他死有餘辜。  量刑的分歧  當11位法官舉行秘密會議,討論對被告量刑時,由於各國受戰爭損害的情況不同,有的國傢的法律已廢除死刑,因此在會上出現嚴重分歧。法國法官認為:天皇的責任未予追究,沒有理由懲處其追隨者;荷蘭法官說:不能以破壞和平罪處以死刑。澳大利亞法官韋伯主張把戰犯流放到與世隔絕的地方,要比很快結束生命所受警告更大。印度法官提出應以寬宏、諒解、慈悲為懷,對全體戰犯均無罪開釋。其他法官,有些態度尚不明朗。形勢非常嚴峻。如果表決時,不能獲得多數,就不能對罪大惡極的戰犯判處死刑,正義就得不到伸張。梅汝在會上仗義執言:中國受日本侵略時間最長,犧牲最大,受害最烈,被慘殺的同胞最多,日軍在華罪行最重,對日本首要戰犯,如不嚴懲,人類正義何在?   中國法官在會下,同各國法官交流,並爭得起草判決書中的侵華罪行部分。並要求把南京大屠殺,在整個判決書文本中列為專章。  距表決隻有幾天,中國法官日以繼夜工作,從大量文件、材料、庭審紀錄中,寫出有理有據的法律文件,揭露日軍十惡不赦的主要罪行。這份鏗鏘有力的判決文書,對態度不明確的法官,起到說服作用。  在法官們對量刑表決時,終以6∶5的一票優勢,對7名首要戰犯,判處瞭死刑。梅博士等中方人員,如釋重負,總算為死難同胞伸張瞭正義。梅先生後來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第一案審判中,還可以說:“差強人意。”  1948年11月12日下午最後判決: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武藤章和木村兵太郎7人,處死絞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等16人,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和重光葵,分別判處20年、7年有期徒刑。宣判結束,全場起立,熱烈鼓掌,千餘名聽眾,大多數感到滿意,說明法庭的判決符合廣大人民的意願。  戰犯們竟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法庭判決後,日本右翼勢力極為不滿,尤其是那批被告律師,以“美日律師辯護團”的名義,要求法庭公佈法官秘密會議情況。法庭開會討論,中國等多數法官認為,秘密會議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向公眾公佈。法庭拒絕瞭所謂“律師辯護團”的要求。  這班律師心猶不甘,上書盟軍總部,申請復審。麥克阿瑟自知不能命令國際法庭復審,就召集有關國傢在東京的外交官討論。到會大多數外交官,都表示不能接受復審的無理要求。麥克阿瑟隻好駁回。這些律師又生一計,竟不顧國際慣例,策動死刑犯土肥原賢二和廣田弘毅二人,委托其辯護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他們明知一國的法院無權幹預國際法庭,仍耍盡節外生枝伎倆。接著他們又策動其他被判刑的戰犯,也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要求無罪釋放。對這種超越自己權限的無理“上訴”,美國最高法院居然欣然接受,似乎它可以凌駕於國際法庭之上。竟令麥克阿瑟通知“上訴”的戰犯,在1948年12月16日,該院聽取“上訴”戰犯申辯,並把“上訴”戰犯解送到美國。麥克阿瑟照辦,並宣佈被判死刑戰犯執行期延至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結論之後。消息傳出後,受到各國強烈反對和譴責。中國法官梅汝氣憤填膺,立即發表聲明:美國最高法院無復查或修正對日本戰犯的判決,代表11國的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倘須經過某一國際法庭復審……在國際間將是危險的先例,對國際間的合作和相互信任,將產生嚴重不良後果。英國發表聲明,譴責美國最高法院的無理行徑,指出:顯然美國把國際法庭當作美國法院的隸屬,這是各盟國所不能接受的。蘇聯《真理報》一再斥責美國最高法院侵奪盟國權利,妄圖庇護戰犯。荷蘭法官抗議稱,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是令人駭異的錯誤,是對各盟國組成的國際法庭的蔑視!在日本也有許多公正人士,反對美國粗暴幹涉國際法庭。《朝日新聞》發表社論說:“東條英機等死刑之執行,實已時機成熟,美國對這些戰犯的包庇,是為瞭在以後讓他們為美國用來反對和平。”分頁:2/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美國最高法院成瞭眾矢之的,受到各方斥責。美國政府自知違反國際準則,趕緊叫司法部副部長柏爾曼出面發表聲明稱:美國最高法院無權重新審查美國與各盟國達成的關於懲罰罪犯的協定,最高法院的幹涉,不僅會損害國際司法工作,而且會破壞旨在達成合作的其他努力……並重申遠東國際法庭的合法性,反對最高法院受理日本戰犯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被迫在12月20日,宣佈駁回日本戰犯的“上訴”,並承認美國的法院無權受理這種“上訴”。至此,戰犯向美國“上訴”醜劇收場。  12月23日凌晨,死刑犯東條英機、松井石根等7名,在東京鴨巢監獄被驗明正身,執行瞭絞刑。多行不義必自斃,這些惡貫滿盈的戰爭罪犯,終於受到正義的嚴懲。  半途而廢後患無窮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案審理,拖延兩年多。待死刑犯執行後,美方出於冷戰的需要,要利用日本戰犯,千方百計為日本戰犯開脫罪責。這時美方變本加厲,赤膊上陣,無視國際法庭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麥克阿瑟擅自以盟軍最高統帥名義,指示國際檢察處,以“罪證不足”為由,下令把在押待審42名甲級戰犯“免予起訴”,根本不提原先共同決定的第二案、第三案審理。並下令分兩批將甲級戰犯“無罪釋放”,其中就有岸信介等負有侵略罪責的重要戰犯。這等於放虎歸山,岸信介等不久重返政壇,當瞭首相。這些戰犯對美國感恩戴德,聽從美國指使,而且氣焰囂張,不承認侵略,推翻罪行。更有甚者,麥克阿瑟隨後又下令:對已被國際法庭判刑的戰犯,按所謂“宣誓釋放制”全部提前釋放。11個盟國組成的國際法庭的莊嚴判決,被美國一個麥克阿瑟破壞殆盡,判決書成瞭一紙空文。對美國的一意孤行的霸道行徑,其他盟國無不震驚。1950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麥克阿瑟的非法越權行為,予以譴責。此前美國又單方面宣佈:不再逮捕戰犯嫌疑犯,結束對乙、丙級戰犯的審判,把在押的乙、丙級戰犯也全部開釋。其實,這幾十名乙、丙級戰犯許多都是殺人惡魔。梅汝法官對麥克阿瑟的倒行逆施,忿怒不已,多次提出抗議。   梅博士以後談到東京審判反常的怪事時,仍憤憤不平,又憂心忡忡。美國指使麥克阿瑟獨斷專行,根本不同盟國商量,擅自下令釋放戰犯,一手搞垮國際法庭。當在押戰犯被釋放得一幹二凈後,法庭已無案可審,這時各國法官先後回國,隻有梅法官堅持到1949年6月上旬才離開東京。舉世聞名莊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被美方瓦解。奇怪的是,從沒見任何公告或文件,宣佈法庭結束或解散,這種有始無終的國際法庭,在人類文明史上,尚屬罕見。人間正義和國際準則,被強權政治粗暴踐踏。  東京國際法庭半途而廢,造成惡果極其嚴重,不僅違背盟國嚴懲戰犯的初衷,而且助長日本軍國主義者和右翼勢力的反動氣焰。至今日本某些人公開否認侵略,大放厥詞,對鐵證如山的南京大屠殺等舉世公認的罪行也顛倒黑白,說是“捏造的”。甲級戰犯的亡靈放在靖國神社,朝野中許多人把戰犯當作英雄,頂禮膜拜;日本投入大量經費,擴張軍備;許多政界人士對日本過去的侵略行為,吞吞吐吐;一再修改教科書,妄圖纂改歷史……所有這些,意欲何為,豈不昭然若揭!吾人不得不拭目以待。  1948年國民黨政府曾任命梅博士為政務委員兼司法部長,他堅不接受。後來經香港到北京工作。由於當年中國法官、檢察官等人的艱苦努力,使少數日本戰犯受到嚴懲,受到國人稱道。周恩來總理曾贊揚說:“梅汝先生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工作近3年,對侵略我國的日本大戰犯,給予嚴正的判決,他為人民辦瞭一件大好事,為國傢增瞭光,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他。”  梅先生曾多次講到,日本軍國主義者在中國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我們千萬不要忘記,我們的子孫後代都應該牢牢記住這樁中國歷史上的浩劫,並從中吸取教訓。“前事不忘,後世之師”。梅先生雖已作古,但它的音容永存。  梅先生嘔心瀝血起草的對日本戰犯的判結書原稿,鄭重保存完好,已由其傢庭,捐贈中國歷史博物館收藏。分頁:3/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聯合國大會通過朝鮮人權決議 建議審判金正恩

  聯合國大會12月18日通過決議,將朝鮮提交國際刑事法院(ICC),使其領導人面對反人類罪的指控。這是聯大連續第10年通過相同的決議,但今年敦促安理會將朝鮮人權問題移交國際刑事法院(ICC),嚴厲程度前所未有。  中國外交部此前已多次指出,中方一貫主張各國通過建設性對話與合作處理人權領域的分歧,反對將人權問題政治化和借人權問題向別國施壓。  據韓聯社和共同社報道,聯合國大會18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全體會議,就由歐盟、日本等60個國傢提交的朝鮮人權決議案進行投票表決,日本、歐美各國等116國投瞭贊成票,中國、俄羅斯、古巴等20國反對,53國棄權。  朝鮮人權決議案主要內容包括建議聯合國安理會采取將朝鮮涉嫌觸犯反人類罪的案件移交國際刑事法院處理、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制裁等措施。  聯合國安理會預計下周一將討論聯大這一決議,屆時中國和俄羅斯預計將強烈反對。但聯大通過譴責決議仍然給朝鮮施加瞭更多壓力。   聯合國今年2月發表的一份報告說,普通朝鮮人面對“無法形容的暴行”。報告中的大部分證據來自從朝鮮逃出來的“脫北者”。正是由於這一報告,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上個月通過朝鮮人權決議案,將朝鮮人權問題提交國際刑事法庭。  朝鮮對聯合國的報告進行瞭譴責,稱聯大的這一決議是“政治陰謀和對抗的產物”。  中國外交部當時表示,中方認為,安理會不是討論人權問題的適當場所,將人權問題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無助於解決問題。因此,中方對聯大三委朝鮮人權問題決議投瞭反對票。  韓國政府19日以外交部發言人的名義發表評論,就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朝鮮人權決議案表示歡迎,並敦促朝鮮為改善朝鮮居民的人權狀況采取具體的實質性措施。評論指出,值得關註的是,聯合國在此項決議中將朝鮮侵犯居民人權的行為定性為反人道主義犯罪行為,並建議安理會采取有效措施追究相關責任人。  朝鮮祖國和平統一委員會(祖平統)發言人18日批評韓國對近日曝光的美國酷刑醜聞視而不見,反而更加瘋狂熱衷於反朝“人權”活動。發言人稱,韓國擔心內外輿論對美國踐踏人權行為的強烈譴責聲可能使把朝鮮“人權問題”提到聯合國安理會的圖謀泡湯,因此才拼命捏造並渲染朝鮮“人權問題”,以圖營造國際社會對朝鮮的“人權”打壓氣氛。相關閱讀推薦:日美韓簽共享防衛機密備忘錄 可助日防朝鮮導彈韓國會議長:朝鮮半島統一會給中國帶來巨大利益那些“黑”慘朝鮮的9個謠言 外媒太沒有節操瞭!大驚!日本或將變成第二個朝鮮朝媒發公報緬懷金正日 稱金正恩是朝鮮生命線

28名甲級戰犯是如何選定的?“東京審判”之謎

  國際檢察處在1945年底先後分批逮捕瞭一百餘名的日本主要戰犯(“甲級戰犯”),對他們進行瞭普遍的偵訊,錄取瞭大量的口供,並且在偵訊過程中還以“罪嫌不足”為借口擅自陸續釋放瞭好幾名犯人。同時,對這近百名在押戰犯的罪行,檢察處從法庭檔案室裡堆積的大量日本政府檔案以及各盟國送來的許多文件中辛勤地做瞭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對個別戰犯的罪行還有重點地派員到外地進行過一些實地調查和證據采訪。  因此,到瞭1946年開春,檢察處對於所有在押的甲級戰犯們的歷史、地位和罪行已經摸出瞭一個初步輪廓,對於他們之間錯綜復雜的政治關系也有瞭一個大體上的瞭解。他們此時所掌握的材料勉強夠初步草擬起訴書之用。  但是在草擬起訴書之前,有一個先決問題,那便是:在這許多在押的甲級戰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應該首先作為被告起訴,提請法庭列為第一案去審理?顯然,把全體在押戰犯都包括在一個案件中去起訴受審是不適宜的。那時正在開庭的紐倫堡國際法庭,其受審的被告德國首要戰犯也不過二十二人;而紐倫堡所審理的案情比東京法庭將審理的卻簡單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國際檢察處遂決定首批受審的人數應以紐倫堡受審的人數為標準,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應超過三十名。   另外一個先決問題,便是:在控訴被告們的犯罪行為時,其犯罪年代應從什麼時候算起?到什麼時候為止?對於犯罪行為應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時為止,檢察人員是一致同意的。對於犯罪行為應從什麼時候算起,他們之間卻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意見,發生過嚴重的爭執。有些人說:遠東國際法庭審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戰犯們的罪行,而日本對外侵略之所以變為世界大戰的一部分是由於日軍偷襲珍珠港。進而引起它對一系列國傢的戰爭,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軍偷襲珍珠港事件應該作為犯罪日期的起點。有的人說:日軍之所以偷襲珍珠港以及隨之而來的對一系列太平洋國傢作戰,都是為瞭要解決它對中國的戰爭,前者不過是後者的繼續和延長,因此,1937年7月7日日軍在盧溝橋發動的全面侵華戰爭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又有人說:1937年盧溝橋事件不過是1931年9月18日日軍侵占沈陽和開始吞並滿洲(中國東北四省)的繼續和延長,事實上中日戰爭自那時起便已開始,因此“九·一八事件”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更有人說: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發生,其導因是1928年4月日軍在皇姑屯炸死張作霖事件,從那時起日本侵占全中國的企圖便已暴露無遺,而中日實際敵對狀態那時便已發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戰犯們的犯罪日期應從1928年算起。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地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瞭,提證是有困難的。  國際檢察處經過鄭重考慮和辯論之後,便決定采取最後的這一主張,因而對日本戰犯們提起控訴的犯罪行為是從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總共約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訴對象的人數(約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時期(約十七年)兩個問題決定之後,檢察處面臨的另一個更困難的問題便是:哪一些在押的甲級戰犯應該首先被起訴?換言之,哪二三十名甲級戰犯應該被挑選出來作為第一案的被告,使其首先在遠東國際法庭受審?  這個問題在檢察處內部是有過很激烈的爭議的。誠然,對於某些罪大惡極、臭名遠揚的元兇巨魁如東條英機之流,大傢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對於比較次要的人物,各人卻有不同的意見。例如,蘇聯陪席檢察官自始便堅決主張鮎川義介(貴族院議員,滿洲重工業日產社社長)和中島知久平(中島飛機之創始人,歷任商相、鐵相、軍需相)應該列名為第一批受審的被告。但是季楠檢察長未予同意,因為鮎川和中島都是日本的大企業傢、大資本傢,而袒護財閥和資本傢,自始便是美國政府的既定政策。關於這一點,我們在評述鄉古潔(三菱重工業社社長)被突然釋放時便已經提到過。相關閱讀推薦:日戰犯供虐待中國女戰俘細節!在日寇手中的女囚們“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為何能逃過制裁?轟炸東京!揭秘二戰中美國如何報復日本偷襲盤點靖國神社的甲級戰犯:二戰日本甲級戰犯名單[多圖]實拍日本戰犯東條英機等被絞死全程!分頁:1/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和爭辯,季楠最後決定挑選下列二十八人作為第一批起訴的被告(其順序是按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的先後順序排列的):  1.荒木貞夫(ARAKI,Sadao)  2.土肥原賢二(DOHIHARA,Kenji)  3.橋本欣五郎(HASHIMOTO,Kingoro)  4俊六(HATA,Shunroku)  5.平沼騏一郎(HIRANUMA,Kiichiro)  6.廣田弘毅(HIROTAKoki)  7.星野直樹(HOSHINO,Naoki)  8.板垣征四郎(ITAGAKI,Seishiro)  9.賀屋興宣(KAYA,Okinori)  10.木戶幸一(KIDO,Koichi)  11.木村兵太郎(KIMURA,Heitaro)  12.小磯國昭(KOISO,Kuniaki)  13.松井石根(MATSUI,Iwane)  14.松岡洋右(MATSVOKA,Yosuke)  15.南次郎(MANAMI,Jiro)  16.武藤章(MVTO,Akira)  17.永野修身(NAGANO,Osami)  18.岡敬純(OKA,Takasumi)  19.大川周明(OKAWA,Shumei)  20.大島浩(OSHIMA,Hiroshi)   21.佐藤賢瞭(SATO,Kenryo)  22.重光葵(SHIGEMITSV,Mamorw)  23.島田繁太郎(SHMADA,Shigetaro)  24.白鳥敏夫(SHIRATORI,Toshio)  25.鈴木貞一(SUZUKI,Teüchi)  26.東鄉茂德(TOGO,Shigenori)  27.東條英機(TOJO,Hideki)  28.梅津美治郎(UMEZU,Yoshijiro)  這二十八名戰犯絕大多數都是在1945年底先後被捕的,早已被羈押在巢鴨監獄。但是其中有四個人情況並不是那樣。他們是: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  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是日本的投降代表。1945年9月2日盟國代表在東京灣密蘇裡號軍艦上舉行受降儀式的時候,他們二人分別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大本營在日本投降書上簽瞭字。因此,盟軍總部對他們多少有些“好感”,或者至少認為對他們應該有點“照顧”。所以,在四次逮捕令中,他們始終沒有被列名為逮捕的對象。但是以其地位之高和罪惡之大,他們不但有資格被列為“甲級戰犯”,而且應該列名為首批受審的主要戰犯。事實上,檢察處在決定首批受審人選的時候已經這樣做瞭,他們是正式列名在起訴書裡被控的兩個人。然而對他們的逮捕卻與向法庭提出起訴書同時。因此,他們入獄的時間便算是在正式起訴之後。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在起訴書正式提出之後,檢察官和被告便處於對立地位,彼此是不能有所往來或接觸的。由於這個原因,檢察處對他們二人便沒有時間進行任何偵訊和錄取口供的工作。在檢察處對重光和梅津的控訴材料中,偵訊報告或本人口供是不存在的。  板垣征四郎和木村兵太郎也有類似的情況。他們二人之所以未被列名於1945年那四次逮捕令中,倒不是由於對他們有什麼特殊照顧,而是因為他們那時都不在日本國內。當日本投降的時候,板垣大將和木村大將都在海外作戰,擔任著重要的軍職(板垣是日本第七戰區總司令,駐紮在新加坡;木村是緬甸派遣軍總司令,駐紮在仰光)。在日本投降之後,他們都遭到當地政府的拘捕。由於他們的劣跡昭彰,早已被國際檢察處選為第一批起訴的對象。但是等到開庭的前夕,他們才被押解來到東京,投入巢鴨監獄。因此,檢察處也來不及對他們進行偵訊或錄取口供的工作。分頁:2/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除瞭上述四人之外,其餘二十四人都長期被羈押在巢鴨監獄裡,並且都經過檢察處很認真的偵訊,都有很詳盡的口供書存案。在法庭審訊的過程中,這些口供都充分地被檢察處作為證據利用瞭。  對於第一批起訴的這二十八名被告主要戰犯的名單,人們大體上是感覺滿意的,遺憾的隻是檢察處出於微妙的原因沒有把任何重要的財閥、大資本傢如鮎川義介、久原房之助、中島知久平之流列名其間。但是,除瞭這個缺點之外,名單還算是差強人意的;所有的被告都是長期騎在日本人民頭上的野心勃勃、罪惡昭著的法西斯侵略分子。在日本多年來的政治、軍事、外交宣傳各方面的罪惡活動中,他們的重要性是特別突出的。  把這二十八名被告戰犯的地位或罪行分析一下,我們便可發現其中有:  (一)曾任國務總理大臣的東條英機(太平洋戰爭的發動者)、廣田弘毅(老牌外交傢)、平沼騏一郎和小磯國昭(老牌法西斯軍人)。這四個首相都是日本政界中赫赫威名、不可一世的人物,在整個起訴期間(1928—1945年),他們都是日本對外侵略活動中的首要分子。  (二)積極鼓吹侵略的老牌軍國主義典型人物荒木貞夫、南次郎。  (三)對華長期侵略中活動最力、罪惡最大的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以及對中國人民施以殘酷暴行的主犯松井石根、俊六。  (四)戰時日本經濟動員和對華經濟榨取的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理財傢賀屋興宣、星野直樹。  (五)東條內閣發動太平洋戰爭的主要策劃者及參加者永野修身、島田繁太郎、木戶幸一、鈴木貞一、佐藤賢瞭、岡敬純。  (六)太平洋戰爭期間在菲律賓、緬甸各地實施殘酷暴行的主犯木村兵太郎、武藤章。   (七)積極推動侵略陰謀的老牌外交傢重光葵、東鄉茂德、松岡洋右,以及積極勾結德意軸心國傢組織反共軍事同盟的大島浩、白鳥敏夫。  (八)瘋狂鼓吹法西斯主義和對外侵略政策的理論宣傳傢和煽動傢大川周明、橋本欣五郎。  把二十八名被告分為以上八類並不是絕對準確的,因為在這些人的長期活動中,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很復雜的,多種多樣的,並不限於一格。上述劃分隻是就他們長期的復雜的活動中最突出的重點而作出的。同時,從這八類的分法之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檢察處之所以把他們列為第一批起訴的對象絕不是偶然的,而是因為他們在全部日本對外侵略戰爭中不但是主要的人物,而且是有代表性的人物。蘇聯派到遠東國際法庭的陪席檢察官高隆斯基在1947年3月27日關於“日本首要戰犯的審判”的一次講演中把東京被告戰犯們分為五類,即(一)國務總理大臣;(二)軍事要人;(三)外交要人;(四)財政經濟要人;(五)日本帝國主義思想傢。他把宮廷重臣木戶幸一侯爵列於五類之外而獨自成為一類。這雖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分類法,但是它的毛病卻是在各類戰犯的數字上太不平衡。被告中可以列入“軍事要人”一類的要占半數以上,而其他各類卻隻能有二三人或三四人。此外,把許多“軍事要人”籠統地劃為一類也不易表現他們各自的特征和罪責重點之所在。因此,我們不采取高隆斯基的分類法。  當然,這二十八名戰犯的代表性並不是完全的,可能還有不少在這八個方面或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戰犯不曾被包羅進去。不過照原來國際檢察處的設想,這隻是起訴的第一案,其他重要戰犯將來在第二案,甚至第三、第四案中還是要起訴的。這是當時國際檢察處以冠冕堂皇的聲明所鄭重保證的。但是,後來事情的發展卻證明完全不是這樣。由於美國包庇日本反動勢力的傾向越來越露骨,在遠東國際法庭審訊第一案的過程中,國際檢察處便把絕大部分在押的日本甲級戰犯都個別地或分批地擅自釋放瞭。在遠東國際法庭對第一案宣判不久,國際檢察處把巢鴨監獄所剩餘的惟一的一批甲級戰犯索性也全部釋放瞭。至此,起訴的對象便完全消失瞭,遠東國際法庭已經無事可做、無案可審瞭,結果隻有無形解散。這種虎頭蛇尾的做法曾引起過日本群眾的非議和不滿。他們問道:同樣是甲級戰犯,罪惡相差不遠,何以有些人便判處絞刑或終身禁錮,有些人卻完全逍遙法外,不但沒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連受審都不曾經過?  對日本群眾的這個問題,要找到一個合乎邏輯的答復是很難的。因此,我們惟有承認:東京審判,正如紐倫堡審判一樣,隻能被認為是對戰犯們的一種“象征性”的懲罰。分頁:3/3頁  上一頁123下一頁

“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為何能逃過制裁?

  日本天皇逃脫“東京審判”內幕:中國學界和媒體一直稱日本接受《美英中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是“無條件投降”,甚至有稱“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 如此認識和表述,或更能彰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瞭完全徹底的勝利,但並不完全符合史實。  證據:日本投降條件是“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提出:“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但是,三國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其措辭與《開羅宣言》明顯不同。該公告第5條稱:“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它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此後至第13條,即是各項條件。尤其值得關註的是第13條:“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必須強調,第一,《開羅宣言》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是“日本”,而《波茨坦公告》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則是“日本武裝部隊”;第二,《波茨坦公告》第5條是“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即“促令日本投降”是有條件的;第三,《波茨坦公告》第13條“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意味著沒有對日本政府的“合法性”予以否認。這一條是我們瞭解日本是否“無條件投降”的關鍵,因為其中包含保留“天皇制”的意蘊。日本外相東鄉茂德當時在他的“外交手記”中這樣寫道:“我通讀瞭由美國播送的本公告。由於公告寫道‘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因此十分顯然,盟國並沒有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同時必須強調,這是美國經過反復辯論和利益權衡後作出的政策抉擇,並對日本最終提出以“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為前提接受《波茨坦公告》,具有不可忽略的意義。  美國用原子彈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30日,日本首相鈴木貫太郎在會見記者時公開表示:“我認為三國公告重申瞭開羅會議精神。政府並不認為它有什麼價值,因此予以‘黙殺’。我們將朝著繼續進行這場戰爭的方向邁進。”  見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國遂決定按照既定方針使用原子彈,徹底摧毀日本的抵抗意志。1945年8月6日上午8點15分,B-29型轟炸機“愛諾拉·蓋”號在廣島上空10000米處投下瞭代號為“小男孩”的第一顆原子彈。8月8日,蘇聯外長莫洛托夫通報日本政府,稱由於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通過蘇聯進行和平斡旋的基礎已經喪失,9日以後,蘇聯將和日本進入戰爭狀態。8月9日,美國又向長崎投下瞭代號為“胖子”的第二顆原子彈。兩顆原子彈先後造成14萬人和7萬人死亡(各正負誤差1萬人),迫使日本作出最終抉擇。但是,在8月9日的最高戰爭指導會議上,究竟以‘護持國體’為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還是應再附上自主撤兵和復員、自主處罰戰犯、對占領不予保障三項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形成瞭首相、外相、海相對參謀總長、軍令部總長、陸相三對三的局面。為此,鈴木貫太郎向天皇提出:“仰聖上根據聖慮作出決斷,並以之作為會議決定。”為此,天皇作出瞭“第一次聖斷”:僅以確認皇室和天皇統治大權為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相關閱讀推薦:親歷者口述秘史:袁世凱當83天皇帝的真相歷史上在位時間最短的皇後:僅當瞭半天皇後歷任日本天皇多不得善終之謎:日本歷代天皇結局揭秘:日本史上的8位女天皇 風流女天皇愛上和尚揭秘:裕仁天皇二戰投降詔書如何挽救瞭日本?分頁:1/2頁  上一頁12下一頁  於是,東鄉茂德外相即向美、英、蘇、中四國發出瞭接受《波茨坦公告》的電文:“帝國政府註意到,昭和20年(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首腦共同決定並發表、爾後蘇聯政府簽署的對我國的公告所列舉的條款中,不包含變更天皇統治國傢之大權的要求。基於這一理解,帝國政府接受上述公告。帝國政府相信,上述理解正確無誤。切望即刻對此表示明確意向。”  8月11日下午,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代表美、英、蘇、中四國復電日本:“自降伏之時起,天皇及日本國政府統治國傢之權限,將‘subject to’為瞭實施降伏條款而采取必要措施的盟軍最高司令官。”復電中“subject to”一詞,外務省為避免刺激軍方,譯為“受限於”,而陸軍省則譯為“隸屬於”,為此,“強硬派“再次表示無法接受。8月13日,最高戰爭指導會議再次表決並同樣形成“三對三”局面。最終,由天皇作“第二次聖斷”: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播放瞭由天皇親自宣讀的《大東亞戰爭終結之詔書》即“玉音放送”。當天,日本各大報紙全文刊發瞭《終戰詔書》。  1945年9月2日在“密蘇裡”號戰艦上,由天皇和政府代表重光葵、武裝部隊代表梅津美治郎簽署的投降書,亦不能理解為宣佈“日本無條件投降”:“我們茲宣佈日本帝國大本營及在日本控制下駐紮各地的日本武裝部隊,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

28名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選定的? 東京審判內幕

  28名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選定的?國際檢察處在1945年底先後分批逮捕瞭一百餘名的日本主要戰犯(“甲級戰犯”),對他們進行瞭普遍的偵訊,錄取瞭大量的口供,並且在偵訊過程中還以“罪嫌不足”為借口擅自陸續釋放瞭好幾名犯人。同時,對這近百名在押戰犯的罪行,檢察處從法庭檔案室裡堆積的大量日本政府檔案以及各盟國送來的許多文件中辛勤地做瞭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對個別戰犯的罪行還有重點地派員到外地進行過一些實地調查和證據采訪。  因此,到瞭1946年開春,檢察處對於所有在押的甲級戰犯們的歷史、地位和罪行已經摸出瞭一個初步輪廓,對於他們之間錯綜復雜的政治關系也有瞭一個大體上的瞭解。他們此時所掌握的材料勉強夠初步草擬起訴書之用。  但是在草擬起訴書之前,有一個先決問題,那便是:在這許多在押的甲級戰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應該首先作為被告起訴,提請法庭列為第一案去審理?顯然,把全體在押戰犯都包括在一個案件中去起訴受審是不適宜的。那時正在開庭的紐倫堡國際法庭,其受審的被告德國首要戰犯也不過二十二人;而紐倫堡所審理的案情比東京法庭將審理的卻簡單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國際檢察處遂決定首批受審的人數應以紐倫堡受審的人數為標準,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應超過三十名。   另外一個先決問題,便是:在控訴被告們的犯罪行為時,其犯罪年代應從什麼時候算起?到什麼時候為止?對於犯罪行為應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時為止,檢察人員是一致同意的。對於犯罪行為應從什麼時候算起,他們之間卻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意見,發生過嚴重的爭執。有些人說:遠東國際法庭審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戰犯們的罪行,而日本對外侵略之所以變為世界大戰的一部分是由於日軍偷襲珍珠港。進而引起它對一系列國傢的戰爭,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軍偷襲珍珠港事件應該作為犯罪日期的起點。有的人說:日軍之所以偷襲珍珠港以及隨之而來的對一系列太平洋國傢作戰,都是為瞭要解決它對中國的戰爭,前者不過是後者的繼續和延長,因此,1937年7月7日日軍在盧溝橋發動的全面侵華戰爭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又有人說:1937年盧溝橋事件不過是1931年9月18日日軍侵占沈陽和開始吞並滿洲(中國東北四省)的繼續和延長,事實上中日戰爭自那時起便已開始,因此“九·一八事件”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更有人說: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發生,其導因是1928年4月日軍在皇姑屯炸死張作霖事件,從那時起日本侵占全中國的企圖便已暴露無遺,而中日實際敵對狀態那時便已發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戰犯們的犯罪日期應從1928年算起。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地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瞭,提證是有困難的。  國際檢察處經過鄭重考慮和辯論之後,便決定采取最後的這一主張,因而對日本戰犯們提起控訴的犯罪行為是從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總共約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訴對象的人數(約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時期(約十七年)兩個問題決定之後,檢察處面臨的另一個更困難的問題便是:哪一些在押的甲級戰犯應該首先被起訴?換言之,哪二三十名甲級戰犯應該被挑選出來作為第一案的被告,使其首先在遠東國際法庭受審?相關閱讀推薦:【組圖】蔣介石為首國民黨43名戰犯的最後結局日本曾派妓女軟化美軍 妄圖幫戰犯逃脫懲罰!盤點靖國神社的甲級戰犯:二戰日本甲級戰犯名單[多圖]實拍日本戰犯東條英機等被絞死全程!“國民黨頭等戰犯”衛立煌為何1955年突然回大陸? 分頁:1/4頁  上一頁1234下一頁  這個問題在檢察處內部是有過很激烈的爭議的。誠然,對於某些罪大惡極、臭名遠揚的元兇巨魁如東條英機之流,大傢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對於比較次要的人物,各人卻有不同的意見。例如,蘇聯陪席檢察官自始便堅決主張鮎川義介(貴族院議員,滿洲重工業日產社社長)和中島知久平(中島飛機之創始人,歷任商相、鐵相、軍需相)應該列名為第一批受審的被告。但是季楠檢察長未予同意,因為鮎川和中島都是日本的大企業傢、大資本傢,而袒護財閥和資本傢,自始便是美國政府的既定政策。關於這一點,我們在評述鄉古潔(三菱重工業社社長)被突然釋放時便已經提到過。  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和爭辯,季楠最後決定挑選下列二十八人作為第一批起訴的被告(其順序是按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的先後順序排列的):  1.荒木貞夫(ARAKI,Sadao)  2.土肥原賢二(DOHIHARA,Kenji)  3.橋本欣五郎(HASHIMOTO,Kingoro)  4俊六(HATA,Shunroku)  5.平沼騏一郎(HIRANUMA,Kiichiro)  6.廣田弘毅(HIROTAKoki)  7.星野直樹(HOSHINO,Naoki)  8.板垣征四郎(ITAGAKI,Seishiro)  9.賀屋興宣(KAYA,Okinori)  10.木戶幸一(KIDO,Koichi)   11.木村兵太郎(KIMURA,Heitaro)  12.小磯國昭(KOISO,Kuniaki)  13.松井石根(MATSUI,Iwane)  14.松岡洋右(MATSVOKA,Yosuke)  15.南次郎(MANAMI,Jiro)  16.武藤章(MVTO,Akira)  17.永野修身(NAGANO,Osami)  18.岡敬純(OKA,Takasumi)  19.大川周明(OKAWA,Shumei)  20.大島浩(OSHIMA,Hiroshi)  21.佐藤賢瞭(SATO,Kenryo)  22.重光葵(SHIGEMITSV,Mamorw)  23.島田繁太郎(SHMADA,Shigetaro)  24.白鳥敏夫(SHIRATORI,Toshio)  25.鈴木貞一(SUZUKI,Teüchi)  26.東鄉茂德(TOGO,Shigenori)  27.東條英機(TOJO,Hideki)  28.梅津美治郎(UMEZU,Yoshijiro)  這二十八名戰犯絕大多數都是在1945年底先後被捕的,早已被羈押在巢鴨監獄。但是其中有四個人情況並不是那樣。他們是: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分頁:2/4頁  上一頁1234下一頁  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是日本的投降代表。1945年9月2日盟國代表在東京灣密蘇裡號軍艦上舉行受降儀式的時候,他們二人分別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大本營在日本投降書上簽瞭字。因此,盟軍總部對他們多少有些“好感”,或者至少認為對他們應該有點“照顧”。所以,在四次逮捕令中,他們始終沒有被列名為逮捕的對象。但是以其地位之高和罪惡之大,他們不但有資格被列為“甲級戰犯”,而且應該列名為首批受審的主要戰犯。事實上,檢察處在決定首批受審人選的時候已經這樣做瞭,他們是正式列名在起訴書裡被控的兩個人。然而對他們的逮捕卻與向法庭提出起訴書同時。因此,他們入獄的時間便算是在正式起訴之後。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在起訴書正式提出之後,檢察官和被告便處於對立地位,彼此是不能有所往來或接觸的。由於這個原因,檢察處對他們二人便沒有時間進行任何偵訊和錄取口供的工作。在檢察處對重光和梅津的控訴材料中,偵訊報告或本人口供是不存在的。  板垣征四郎和木村兵太郎也有類似的情況。他們二人之所以未被列名於1945年那四次逮捕令中,倒不是由於對他們有什麼特殊照顧,而是因為他們那時都不在日本國內。當日本投降的時候,板垣大將和木村大將都在海外作戰,擔任著重要的軍職(板垣是日本第七戰區總司令,駐紮在新加坡;木村是緬甸派遣軍總司令,駐紮在仰光)。在日本投降之後,他們都遭到當地政府的拘捕。由於他們的劣跡昭彰,早已被國際檢察處選為第一批起訴的對象。但是等到開庭的前夕,他們才被押解來到東京,投入巢鴨監獄。因此,檢察處也來不及對他們進行偵訊或錄取口供的工作。  除瞭上述四人之外,其餘二十四人都長期被羈押在巢鴨監獄裡,並且都經過檢察處很認真的偵訊,都有很詳盡的口供書存案。在法庭審訊的過程中,這些口供都充分地被檢察處作為證據利用瞭。   對於第一批起訴的這二十八名被告主要戰犯的名單,人們大體上是感覺滿意的,遺憾的隻是檢察處出於微妙的原因沒有把任何重要的財閥、大資本傢如鮎川義介、久原房之助、中島知久平之流列名其間。但是,除瞭這個缺點之外,名單還算是差強人意的;所有的被告都是長期騎在日本人民頭上的野心勃勃、罪惡昭著的法西斯侵略分子。在日本多年來的政治、軍事、外交宣傳各方面的罪惡活動中,他們的重要性是特別突出的。  把這二十八名被告戰犯的地位或罪行分析一下,我們便可發現其中有:  (一)曾任國務總理大臣的東條英機(太平洋戰爭的發動者)、廣田弘毅(老牌外交傢)、平沼騏一郎和小磯國昭(老牌法西斯軍人)。這四個首相都是日本政界中赫赫威名、不可一世的人物,在整個起訴期間(1928—1945年),他們都是日本對外侵略活動中的首要分子。  (二)積極鼓吹侵略的老牌軍國主義典型人物荒木貞夫、南次郎。  (三)對華長期侵略中活動最力、罪惡最大的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以及對中國人民施以殘酷暴行的主犯松井石根、俊六。  (四)戰時日本經濟動員和對華經濟榨取的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理財傢賀屋興宣、星野直樹。  (五)東條內閣發動太平洋戰爭的主要策劃者及參加者永野修身、島田繁太郎、木戶幸一、鈴木貞一、佐藤賢瞭、岡敬純。分頁:3/4頁  上一頁1234下一頁  (六)太平洋戰爭期間在菲律賓、緬甸各地實施殘酷暴行的主犯木村兵太郎、武藤章。  (七)積極推動侵略陰謀的老牌外交傢重光葵、東鄉茂德、松岡洋右,以及積極勾結德意軸心國傢組織反共軍事同盟的大島浩、白鳥敏夫。  (八)瘋狂鼓吹法西斯主義和對外侵略政策的理論宣傳傢和煽動傢大川周明、橋本欣五郎。  把二十八名被告分為以上八類並不是絕對準確的,因為在這些人的長期活動中,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很復雜的,多種多樣的,並不限於一格。上述劃分隻是就他們長期的復雜的活動中最突出的重點而作出的。同時,從這八類的分法之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檢察處之所以把他們列為第一批起訴的對象絕不是偶然的,而是因為他們在全部日本對外侵略戰爭中不但是主要的人物,而且是有代表性的人物。蘇聯派到遠東國際法庭的陪席檢察官高隆斯基在1947年3月27日關於“日本首要戰犯的審判”的一次講演中把東京被告戰犯們分為五類,即(一)國務總理大臣;(二)軍事要人;(三)外交要人;(四)財政經濟要人;(五)日本帝國主義思想傢。他把宮廷重臣木戶幸一侯爵列於五類之外而獨自成為一類。這雖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分類法,但是它的毛病卻是在各類戰犯的數字上太不平衡。被告中可以列入“軍事要人”一類的要占半數以上,而其他各類卻隻能有二三人或三四人。此外,把許多“軍事要人”籠統地劃為一類也不易表現他們各自的特征和罪責重點之所在。因此,我們不采取高隆斯基的分類法。

“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為何能逃過制裁?

  日本天皇逃脫“東京審判”內幕:中國學界和媒體一直稱日本接受《美英中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是“無條件投降”,甚至有稱“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 如此認識和表述,或更能彰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瞭完全徹底的勝利,但並不完全符合史實。  證據:日本投降條件是“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提出:“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但是,三國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其措辭與《開羅宣言》明顯不同。該公告第5條稱:“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它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此後至第13條,即是各項條件。尤其值得關註的是第13條:“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必須強調,第一,《開羅宣言》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是“日本”,而《波茨坦公告》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則是“日本武裝部隊”;第二,《波茨坦公告》第5條是“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即“促令日本投降”是有條件的;第三,《波茨坦公告》第13條“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意味著沒有對日本政府的“合法性”予以否認。這一條是我們瞭解日本是否“無條件投降”的關鍵,因為其中包含保留“天皇制”的意蘊。日本外相東鄉茂德當時在他的“外交手記”中這樣寫道:“我通讀瞭由美國播送的本公告。由於公告寫道‘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因此十分顯然,盟國並沒有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同時必須強調,這是美國經過反復辯論和利益權衡後作出的政策抉擇,並對日本最終提出以“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為前提接受《波茨坦公告》,具有不可忽略的意義。  美國用原子彈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30日,日本首相鈴木貫太郎在會見記者時公開表示:“我認為三國公告重申瞭開羅會議精神。政府並不認為它有什麼價值,因此予以‘黙殺’。我們將朝著繼續進行這場戰爭的方向邁進。”  見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國遂決定按照既定方針使用原子彈,徹底摧毀日本的抵抗意志。1945年8月6日上午8點15分,B-29型轟炸機“愛諾拉·蓋”號在廣島上空10000米處投下瞭代號為“小男孩”的第一顆原子彈。8月8日,蘇聯外長莫洛托夫通報日本政府,稱由於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通過蘇聯進行和平斡旋的基礎已經喪失,9日以後,蘇聯將和日本進入戰爭狀態。8月9日,美國又向長崎投下瞭代號為“胖子”的第二顆原子彈。兩顆原子彈先後造成14萬人和7萬人死亡(各正負誤差1萬人),迫使日本作出最終抉擇。但是,在8月9日的最高戰爭指導會議上,究竟以‘護持國體’為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還是應再附上自主撤兵和復員、自主處罰戰犯、對占領不予保障三項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形成瞭首相、外相、海相對參謀總長、軍令部總長、陸相三對三的局面。為此,鈴木貫太郎向天皇提出:“仰聖上根據聖慮作出決斷,並以之作為會議決定。”為此,天皇作出瞭“第一次聖斷”:僅以確認皇室和天皇統治大權為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